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诉李秀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诉李秀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成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秀芬。
再审申请人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秀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秀沛
审判员 高振涛
审判员 许 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立元
书记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