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袁卫建与侯火法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侯火法,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执行人:袁卫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侯火法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923执恢5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侯火法称,一、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申请复议人进行罚款是错误的,事实上其没有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而是没有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二、申请复议人也正在积极想办法和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准备还款,没有还款的原因是市场因素造成的。故请求本院查明事实,撤销执行法院的罚款决定。

经审查查明,关于袁卫建与侯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侯火法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袁卫建向云梦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云梦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以(2016)鄂0923执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1月13日,袁卫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于当日受理立案进入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鄂0923执恢55号。执行过程中,2017年11月17日,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侯火发送达了(2017)鄂0923执恢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侯火法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卫建2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收到文书后没有签字。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执行人侯火发分别于2016年4月6日、2017年7月5日以承诺书和协议的形式均表示愿意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31日下午,侯火发在执行法院办公室接受执行法院执行人员质询过程中,执行笔录记载其承诺将会以其开发项目中的回款予以偿还欠款,并承诺如不能兑现,由执行法院进行处理。因其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遂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鄂0923执恢55号罚款决定对其进行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被执行人均不得拒绝履行。申请复议人侯火发在收到云梦县法院(2017)鄂0923执恢5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申报其财产情况,其复议诉称未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不签字的,可适用留置送达,该不签字的行为不影响法律文书产生的效力。另复议申请人自该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生效以来,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执行过程中,多次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但均未兑现,此情况应依法予以处罚制裁。故复议申请人侯火发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侯火发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执恢55号罚款决定。

此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