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2016年4月份,被告人陈育美通过互联网非法向王某(网名南方姑娘,另案处理)等人出售实名制银行卡152张,非法获利292000元。
2.2016年4月份,被告人姚超通过互联网非法向许育玲(网名南方姑娘)、许鸿泽(网名喜多多)(二人均另案处理)出售实名制支付宝119次,非法获利59238元。
3.2016年5月份,被告人谷少武通过互联网非法向许育玲(网名南方姑娘)等人出售实名制支付宝168次,非法获利17463.81元。
案发后,被告人谷少武退出非法所得17463.8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育美的供述:2016年4月份左右,我做生意失败了欠了银行钱,加上我一个人带孩子需要生活开销,我就开始干这行了。我最早是在网上有QQ好友给我介绍的,干这行能维持生活。后来我被拉进一个QQ群里,我也不知道是谁拉的,群里面发布很多买卖银行卡的信息,群里有卖银行卡的人,还有和我一样作中介的。慢慢我就开始了解行情,了解怎么做。刚开始加有买卖个人信息的群,在这些群里有人求购银行卡,当我看到有人求购银行卡后我就会主动加对方的QQ好友,并且咨询对方需要什么样的银行卡,还会和对方讲银行卡的价格,如果对方不需要的话我就不给对方联系了,如果对方需要银行卡的话我会联系其他QQ群里出售银行卡的人,谈好价格后我会以比较低的价格购买,然后再以高价出售,我中间赚取差价。需要购买银行卡的人是我的下家,出售银行卡的是我的上家。我买卖银行卡使用的微信号码是“139××××5654”、QQ号码有709802109和308153969,电话号码是139××××5654。“王长湖622261409007370390工商银行”、“王长湖62×××35招商银行”这两张银行卡我用过,是我在网上做微商收取货款用的,这两张卡绑定的我的手机号。
2.被告人姚超的供述:我是做淘宝店铺的,经常会加一些淘宝刷单QQ群,群里经常会有人在群里买卖别人实名注册的支付宝,由于我的QQ网名叫“起初电商网络蚂蚁金服”,经常有人加我好友问是否有支付宝要卖,我为了赚钱就向群里卖支付宝的人进货倒手再卖,刚开始的时候倒卖一个支付宝能赚30多块钱,我觉得这样赚钱容易,就继续一直做下去了。后来实名支付宝不好注册,实名支付宝的价格就一直涨价,个人实名注册的支付宝价格由起初的50元涨到250元,企业实名注册的支付宝卖到400元一个。我就这样一直在网上卖个人和企业的实名注册支付宝。我卖实名制支付宝的收款支付宝账号是:277×××@qq.com,我的聊天QQ号码是27×××61。我支付宝277×××@qq.com共收取别人向我购买实名制支付宝支付的款项金额共计59238元。
3.被告人谷少武的供述:2016年5月份左右,我因为想找一份兼职的工作,便在网上加入了一个QQ群,进到这个QQ群后发现有很多刷广告想要招聘兼职人员,我和他们联系后他们给我说买卖支付宝可以赚钱,我便开始在网上买卖支付宝了。我在网上搜索支付宝QQ群,在群里有很多人卖实名制的支付宝,价格从几元到70、80元不等,我再加点钱卖给别人。有一个网名叫“南方姑娘”的人在我这里买过几十次,我聊天的QQ号码有531636010、626311918、3073822150。我出售支付宝的收款方式大部分是通过支付宝,支付宝账号是185××××3598。我支付宝收取出售实名制支付宝的收款记录共计17463.81元。
4.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在百度上搜索“卖银行卡”,找到卖银行卡人的信息后,我直接打电话跟对方联系,我问他是不是卖银行卡,对方说是,我就问他什么价格,成套的是一两千元,成套的意思是除了银行卡,还有银行卡卡主的身份证、网银。只有银行卡的是200元一张。对方的号码我也记不得了,但是我把那些人的手机号存到我手机上了,存的名字是“银”,就是卖银行卡的意思。对方给我手机发短信,提供了一个银行账号,之后我就按照这个银行卡号到ATM机上把钱给他存上去了。对方用快递给我发货,收货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世纪新城小区。
5.姚超违法所得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姚超的账号为277×××@qq.com的支付宝账户的收款情况及被告人姚超核对后承认这些支付宝收款记录是其出售实名支付宝收取的款项。
6.姚超与许育玲、许鸿泽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姚超利用其27×××61的QQ向网名为“喜多多”、“南方姑娘”的人商议出售实名支付宝的情况。
7.谷少武违法所得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谷少武的账号为185××××3598的支付宝账户的收款情况及被告人谷少武核对后承认这些支付宝收款记录是其出售实名支付宝收取的款项。
8.谷少武与许育玲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谷少武利用其3073822150的QQ向网名为“南方姑娘”的人商议出售实名支付宝的情况。
9.扣押王某手机显示陈育美手机号照片。证实王某手机中名为“银”的联系人手机号码为被告人陈育美139××××5654的手机号。
10.王某使用李玲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王某用账号姓名为“李玲”的银行卡向账号姓名为“张永霞”的银行卡转账的情况。
11.陈育美使用张永霞银行卡收款记录。证实账号姓名为“张永霞”的银行卡收到账号姓名为“李玲”的银行卡转账的情况。
12.陈育美QQ聊天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育美与买银行卡的人商议价格、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及询问发货地址的情况,陈育美出售银行卡数额为152张。
13.陈育美作案用手机信息数据。证实王长湖尾号为9535的银行卡、林丽珠尾号为2440的银行卡,绑定手机为被告人陈育美的手机及短信提醒收款的情况。
14.银行卡收款记录。证实张英、王长湖(尾号0390)、王长湖(尾号9535)、林丽珠(尾号2440)银行卡收款情况。以上证据证实陈育美共收取非法销售银行卡货款292000元。
1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物品情况,其中从被告人陈育美处扣押物品中有张英银行卡(不显示卡号)、王长湖(尾号0390)银行卡。
16.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育美、姚超、谷少武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