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王锡兰,女,194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赔偿请求人:郑永菊,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赔偿请求人:郑永超,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赔偿请求人:郑玉新,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郑永菊、郑永超、郑玉新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锡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赔偿义务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旗法院)。
法定代表人:于惠清,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朝晖,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俭,该院行政庭长。
王锡兰等因错误执行申请红旗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赔偿请求人王锡兰等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请求为:红旗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程序违法,将拆迁款直接划入其账户,侵害了赔偿请求人房屋置换的权利;并利用执行通知书将赔偿请求人原本置换房屋的要求变更为支付拆迁款,侵害了赔偿请求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请求红旗法院赔偿:
1、一套营业房面积115.8平方米,当时营业房的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115.8平方米×3500元=405300元,自1996年10月起至2017年9月共21年,按2分利息计算至今共损失5809732元;
2、另一套营业房面积44平方米,当时营业房的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44平方米×3500元=154000元,自1996年10月起至2017年9月共21年,按2分利息计算至今共损失2207497元;
3、安置在东关街3号楼东四单元三层108.73平方米的住宅房,安置周转费108.73×12个月×13年×10元=169618元,按2分利息计算,本息共计2431370元,房屋折旧费108.73平方米×338元/平方米×13年=477750元,按2分利息计算本息共计6848259元;
4、1996年时正常经营的东关机械加工厂,王锡兰任企业法人,拆迁时说安置在驿后街44平方米门面房并将三相电挪至驿后街,三相电安装费当时市场价为300000元,21年按2分利息计算本息共计1568352元。
以上共计18865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