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塞纳森晴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海珠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粤0105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塞纳森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出对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区域的管理;二、被告塞纳森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的资料【不包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房屋产权清册】及财物移交给原告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塞纳森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粤01民终1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于2016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塞纳森晴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4日向海珠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6)粤0105执5721号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海珠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塞纳森晴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称其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据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海珠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强制执行公告,限期被执行人塞纳森晴公司在2017年3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塞纳森晴公司向海珠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认为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其已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珠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2016)粤0105执5721号案中止执行。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粤71行终979号行政判决,驳回塞纳森晴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海珠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海珠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在涉案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小区区域张贴(2017)粤0105执告230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塞纳森晴公司在2017年11月24日前撤出对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区域的管理并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广州市海珠区海珠花园的资料【不包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房屋产权清册】及财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以其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以及有其他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为由,至今拒不履行。
2018年2月13日,海珠法院作出(2018)粤0105执罚字1号罚款决定,决定对塞纳森晴公司罚款200000元。塞纳森晴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