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林长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森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艳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要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叶志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黄善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没收被告人林长水、林森贤、林艳凤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