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陈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17年9月2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7日因涉嫌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被该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伍天平、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晓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伍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因想办理提前退休事宜来到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但因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政策条件规定而被工作人员拒绝,陈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的疑似爆炸装置放置在该局305办公室电脑桌下后离开了现场。随后,该局工作人员发现该装置并听到异响后,误认为是爆炸物而报警。黄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分别派民警到现场处置,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天下午暂停办公,其所处路段被临时交通管制。后经民警拆解,发现该疑似爆炸装置内部无电池、引火装置及炸药,不具备爆炸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黄石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出警情况说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丁某、石某、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晓冬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