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闻正松因病至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安徽省立医院就诊,2010年2月27日出院。出院后,闻正松认为省立医院就诊时,未能及时给予手术治疗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无法行走,身心痛苦等。其后,闻正松要求省立医院对其进行赔偿,但多次商谈未果。闻正松又先后至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省立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闻正松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向本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政府等进行诉讼或维权,但均未得到其想要的结果。
2017年4月4日,闻正松至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高亮集市上购买烟花并放置在肥东家中。当月28日早上,闻正松将之前购买的烟花外皮拆掉,把烟花中的7根烟花筒捆绑在身上,把引线穿在上面,在其老伴孟某的陪同下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部15楼骨科医生办公室,要求安徽省立医院领导出面解决其医疗纠纷,否则引爆爆炸物,并要求在场的人都离开不然同归于尽,造成现场严重混乱,后安徽省立医院报警,接警的刑警、交警、特警、消防等职能单位先后出动10余辆警车、数十名警力,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同时医院方面派出工作人员到15楼病区安抚就诊人员及其家属,并疏散至主体大楼广场,导致当日安徽省立医院附近交通堵塞约2小时,近200辆机动车滞留,千余辆机动车拥堵,医院应急急救通道被堵占多时,患者及家属将现场照片上传至网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017年4月28日上午,出警民警将被告人闻正松带回接受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正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闻某、孟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烟花及省立医院急救中心广场聚集人群和应急车辆现场照片;交警庐阳大队4.28省立医院涉爆警情处置情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合肥市庐阳区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安徽省立医院住院部受爆炸物威胁警情处置情况说明、安徽省立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与被告人闻正松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