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阮建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建华,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福安六中在职教师,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建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洪、检察官助理郑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阮建华为拓展装修业务,以600元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罗源县滨海新城7、8、9区的业主个人信息。2015年7月及10月份,被告人阮建华由陈某1(另案处理)提供,分两次获得罗源县滨海新城10、11区的业主个人信息。另外,罗源县滨海新城2、3、5、6区的公民个人信息由公司合伙人付涛(另案处理)提供,存放于被告人阮建华持有的电脑内。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闽公鉴[2017]192号),从被告人阮建华被扣押的电脑主机内提取到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文件213个。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经计算合计为14000多条。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公安机关在查获被告人阮建华时依法扣押了“雄风”牌电脑主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扣押电脑截图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附光盘),同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文书,罗源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阮建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建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经福安市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阮建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建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扣押在案的“雄风”牌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安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