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被告人武某某、樊某某、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在临猗县第一职业中学内开办临猗泽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大专在读。2017年8月29日因聚众斗殴被临猗县公安局猗氏派出所治安调解。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樊某某、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崇春、助理检察员杨国华(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樊某某、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6日早上,宁某某和被害人牛某某因女儿牛某和王某某闹离婚一事,将被告人武某某、宁某某叫到家中商量。在商量过程中,武某某联系景某某(另案处理),让景某某再叫几个人一同去王某某家。后景某某纠集樊某某和高某某、尚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伙同宁某某,于当日15时许到临猗县北景乡大闫村王某某家,牛某某、樊某某和高某某、尚某对其实施殴打,景某某未下车,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父亲王某某(另案处理)持刀将牛某某致死,将武某某和尚某致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武某某为轻伤二级,尚某为轻微伤。

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樊某某、宁某某纠集他人或受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早上,宁某某和被害人牛某某因女儿牛某和王某某闹离婚一事,将被告人武某某、宁某某叫到家中商量。在商量过程中,武某某联系景某某(另案处理),让景某某再叫几个人一同去王某某家。后景某某纠集樊某某和高某某、尚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伙同宁某某,于当日15时许到临猗县北景乡大闫村王某某家,牛某某、樊某某和高某某、尚某对其实施殴打,景某某未下车,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父亲王某某(另案处理)持刀将牛某某致死,将武某某和尚某致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武某某为轻伤二级,尚某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2月25日10时公安民警将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高某某、樊某某、景某某口头传唤到临猗县公安局。2017年12月26日14时许,公安民警将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尚某口头传唤到临猗县公安局。2017年12月2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口头传唤到临猗县公安局。

2、临猗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景某某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被告人樊某某2017年12月25日经咖啡因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尚某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高某某2017年12月25日经咖啡因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宁某某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高某某2018年3月7日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被告人樊某某2018年3月7日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3、临猗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6月4日17时许,刘某因琐事纠集樊某某、高某某等人在临猗县农机配件销售部门前对郭某某实施殴打,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临猗县公安局北景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前在北景派出所辖区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5、临猗县公安局猗氏派出所证明,证实:景某某2017年8月26日前在猗氏派出所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樊某某2017年8月26日前在猗氏派出所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6、临猗县公安局庙上屯派出所证明,证实:尚某2017年12月27日前在庙上屯派出所辖区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7、万荣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证明,证实: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前在高村派出所辖区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8、武某某、景某某、樊某某、尚某、宁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武某某、景某某、樊某某、宁某某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尚某未年满十八周岁。

9、证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今天中午2点多我和我兄弟王建国在家门口闲谝,这时我亲家牛某某带着

八个人来到我跟前,问我王某某在哪,我见他来势汹汹,就不愿给他说,他一直问,我没法就给他说王某某在北房,然后牛某某就带着五个年轻人去了我家北房,我就赶紧跟进到我家胡同,这时还有两个四五十岁跟牛某某一起来的,见我进胡同,就上来从外边要拉我家大门,我见状我就不让那两个人关门,这时我听见北房他们打起来了,我就从大门后边拿起平时砍柴的砍刀,把要关门的这两个撵出去了,我拿刀把这两撵走后我就拿刀跑到我家北房客厅,进去后看见牛某某在客厅水罐旁站着,那五个年轻人把我儿子王某某压在客厅西北角地上拳打脚,听见牛某某喊叫今天把“海海”往死打,我就上去拿刀乱抡那五个人,不知道是否砍到人,就见那五个人乱跑,其中有一个人从客厅的楼梯跑到我家二楼了,这时牛某某到我跟前上来双手抓住我的右手,夺我右手上的刀,我用力挣脱他时,用刀刃抡到牛某某的脸上,他就跪下咬我的右腿,我右腿感到疼就往起顶了一下,我腿向上顶的时候就把牛某某的头也顶起来了,牛某某当时脸朝上,我就用刀朝牛某某的脖子咽喉处砍了过去,来回砍了有两三刀,我就看见牛某某脖子气管断了,随后牛某某就躺倒在地上了,脸朝上,脖子处的血就往出流,然后我就拿刀跑到我家二楼找那一个人,到二楼后我看见玻璃打了个窟窿,人不见了。然后我又下来跑到大门外,见人已经跑完了。我见我儿子也在门外,接着我和儿子就回家,从里边把门关住,然后我就回到家北房,我儿子也回到北房,我看了下牛某某已经不动了,然后我说人死了,咱们报警吧。接着我就先把我家大门关住,

我就拨打了110。民警来了后我才把门打开,被带到公安局了。

10、证人高某某(外号高溜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份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下午两点左右,我和尚某、樊某某在街上逛,尚某接了职中老师景某某老师一个电话让去五一超市,我们过去后,景某某说武某某老师在大闫村有事让过去,然后他开车拉着我们三个人来到大闫村村口,看到武某某老师,武老师说他亲戚家女孩被其丈夫打了,咱们今天过去吓唬吓唬他,然后我们两辆车开进大闫村东北角位置,车辆停在巷道里,景某某没有下车,武某某老师和他姐夫领着我们三人走到村边一户人家,在大门口坐着两个老汉,武某某姐夫问其中一个老汉“海海在吗”老汉说“不在”,武某某姐夫不相信就领着我、尚某、樊某某进了院子,武某某姐夫看到北房客厅有一个小伙,上去就在他脸上打了两拳,我们几个也围上去拳打脚踢,樊某某用西瓜砸了他一下,他退到墙角桌子边后我们用脚踢他。这时门口说海海不在家的老汉拿了一把砍柴刀冲进客厅,在武某某姐夫背后砍了一刀,武某某姐夫啊了一声,我们都停住了,那个老汉就拿刀砍尚某,尚某用胳膊挡了一下,我趁机往客厅外面跑,那个老汉追上用刀在我脖子上拍了一下,后追砍跑出客厅的樊某某,我就赶紧跑到大门口。这时大门的门栓从里面关着,我打开后跑到巷道里,门口另一个老汉用砖头砸了我脊背一下,我一直跑到车旁才停住。这时武某某老师捂着后脑勺站在车旁,紧接着尚某也来了,他左胳膊也被砍了一道口子,停了一小会樊某某从另一个巷道过来,他说他跑到二楼跳到其他家才跑出来的,尚某和武某某先去了北景乡医院缝合伤口,我和樊某某后来也去了医院,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

我和尚某、樊某某到大闫村口后才知道要打架。当时武某某给我们说:“一会你们三个跟着我姐夫去那个小伙家,那个小伙欺负我姐她女儿,我姐夫收拾他,你们都不用管,那小伙块大,不要叫我姐夫吃亏,他要是还手你们把他挡住”,说完我们三个就跟上武某某姐夫进去了,当时我们四个人都没有带任何工具。

11、证人牛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25日早7点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俩离婚的事,我说离婚总得把两家老人叫到一起,怎么离说一下,他问我父母在不在,我说去地里了,不行晚上过来说,他说他晚上没时间,然后我们就挂了电话。大约8点多,我刚刚起床在灶房烧水,王某某开车到我娘家,他叫我回临猗,并说以后不再和我吵架了,还说我出轨的事情他不计较了。我跟他解释说我没出轨,他要那样想我也没有办法,我还告诉他我要离婚,他又说我出轨的事,我解释他也不听,就用手掐住我脖子,一共掐了我三次,后来我女儿出来,他抱女儿上车,我就赶紧跑出去,给我父母打电话,他就开车走了。我父母回家后就报警了。

12、证人王某某的询间笔录,主要内容:我怀疑我妻子牛某有外遇,平时我俩经常吵架,2017年8月25日我去牛某家想把她劝回家,她不回,我就掐了她脖子。2017年8月26日下午3点钟左右,我领着女儿在家里北房客厅门口,我丈人牛某某领着四个年轻人冲进家里围着我就打,我退到客厅西北角桌子旁被他们围着拳打脚踢打了好几分钟,我双手护头被他们打的头昏脑胀闭着眼晴靠着桌子站着,忽然他们几个都不打我了。我睁开眼晴后看到一个小伙从客厅楼梯向二楼跑去,牛某某和一个年轻人在和我父亲王某某撕扯,还有一个年轻人正往客厅外面跑,我追上去抓着他的衣领到大门口,那小伙挣脱开向西边巷道跑去,我追了几步没追上就返回家里。在大门口看到我三爸王建功站在那,说挡人没挡住,正说着又一个年轻人从家里跑出向巷道东边跑了。我赶紧回家到客厅后看到牛某某头朝西脚朝东躺在客厅地上一动不动,他脸上、脖子上有几道伤口,地上全是血,我爸王某某站在离牛某某大概有一两米远的地方。我问我爸怎么了,我爸让我和

他先出去,到大门口看见我三爸王建功,我爸说他把我丈人杀了。我们三人往巷道东边的沟里走,路上我爸要了我的手机打电话报案了。我们回到家看到牛某姑父领着一群人拿着棍、锄头气势汹汹的从巷道西边过来了,我和我爸把大门关住,那群人走到大门口砸大门,还围着院子砸玻璃。当时我从大门外回到客厅的时候,看到我爸站在门口附近,我记不清他手上拿着一把砍柴刀还是旁边的水桶上放着一把砍柴刀。是一把黑色单刃砍柴刀,平时放在大门后,冬天砍树枝的时候用。当时我睁开眼睛只看到我爸和牛某某,还有一个年轻人在撕扯,我只顾着追跑出去的年轻人,没有看清他们是怎么撕扯的。

13、证人景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昨下午三点左右,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相跟着两个人到大闫村路口,没有给我说干什么。我给尚某打电话说:“武某某不知道有什么事,叫咱们过去,你相跟两个人过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尚某和两个与尚某年龄差不多的男的(其中一个叫高某某)开车过来,过来后,他们坐到我的车上一块到了大闫路口。见到武某某后,武某某给我说他姐夫的女儿让他姐夫的女婿打了,过去到他姐夫的女婿家看一下,如果打起架了不要打头。我开车拉着尚某他们三个人,跟着武某某车到大闫村一家,把车停在坡下面的巷里,我在车跟前等着,武某某姐夫领着尚某和尚某叫的两个娃一块进到那家。我当时在坡下面挪车,车刚挪好,看见武某某抱着头从坡上面跑下来,紧接着尚某和尚某相跟着的那两个娃都跑出来,其中一个娃胳膊在流血,我一直在我车跟前,直到公安民警过来,我才走了北景乡医院。

14、证人尚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26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我职中老师景某某打电话让我赶紧叫上几个人过来,有事。我刚好和高溜溜、樊某某在一起,我们三

人到五一超市见到景某某开着一辆白色轿车。我们坐上后,景某某给我们说武某某老师在大闫有事,咱们过去。到大闫路口见到武某某和两个人站在那里,武某某说他姐夫的女儿被其丈夫打了,现在去大闫村找人。我们都跟着武某某姐夫来到大闫村,我们把车停在路边,除了景某某没下车,我们六个人走着来到一户人家。在大门口碰到两个老汉,武某某就问其中一个老汉娃在家吗,那个老汉说不在,武某某说先进去看看,他姐夫走在前面先进了院子。我们跟进去后看见一个年轻男子坐在客厅,武某某姐夫没说话上去先打了两巴掌,那个男子用手推了一下武某某姐夫,我们就上去围着他打,他先摔倒又站起来退到墙角桌子旁,樊某某从客厅地上捡了一个西瓜砸到那男子胳膊上,高溜溜在那男子的脸上扇,我在边上用手推男子,男子嘴里说着行了行了,我们就停手准备出去的时候忽然看到门口的老汉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冲进客厅,他拿刀朝我头部砍过来,我左胳膊一抬挡住了砍刀后就赶紧往出跑,高溜溜趁机从旁边跑出客斤,我往客厅外面

跑时挨打的男子抓住我的衣服领子,我使劲挣脱后脱掉上衣跑出大门,在大门ロ另一个老汉拿着砖头砸我但是没砸中。我跑出客厅时客厅就剩武某某姐夫和砍人的老汉了。我跑到巷口停的车旁,见到高溜溜、樊某某、景某某都站在车旁,樊某某说他看到那个老汉拿刀砍我,吓得直接从客厅跑到二楼踢烂窗户玻璃跳到其他人家里跑了,正说着武某某捂着头过来说头伤了,武某某的弟弟拉着我和武某某就去北景乡卫生院了,武某某让景某某打电话找人,景某某给我打的电话,我们到大闫路口见到武某某,他说我姐夫的女儿被她丈夫打了,叫你们过来就是吓唬他,先不要打人,如果打起来尤其不要打脸。

15、被告人武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25日晚上19时许,我姐巧巧和我微信说他女儿月月被海海追

到家里打了,想让我把这个事情调解了。第二天早上我来到万荣潘朝村我姐家,我问了情况后就给我姐、姐夫说牛某和海海能过到一块就过,过不到一块就走法律程序离婚。我就给海海舅舅打电话让他和海海、海海父亲过来说一下这个事情,他们说不来。快15点时,我姐夫给海海爸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我姐夫挂了电话后很不高兴,我姨给我们说趁热打铁今天就把这个事情说了,让我们几个去海海家。于是我就和我姐夫、我姨儿子宁某某开了两个车准备从潘朝村去大闫村,我开车拉着我姐夫,我在车上问我姐夫他和海海爸说什么了,我姐夫说海海爸说他在大闫村呢,我又问咱们去了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我姐夫说我去了扇海海几个耳光。我怕我姐夫打不过海海,怕他吃巧,我就给我姐夫说,我给你叫几个学生和你一块去。我就打电话联系了我的老师景某某,让他给我找

两三个学生在大闫村口等着。我在大闫村口和景某某以及他带的三个学生(尚某、高某某,另一个不清楚)碰面后,我给这

三个学生说我一个亲戚女儿和女婿闹矛盾,准备去女婿家里,-会到女婿家的时候不要打年龄大的老汉,女婿在的话踢上几脚就行了。说完后我开车拉着我姐夫,景某某开车拉着三个学生来到海海家门口。我姐夫和三个学生走在前面,我和宁某某走在后面,景某某没有下车,海海爸正好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蹲在门口。我姐夫问了一句海海呢,就直接和三个学生进了家里,我跟着也要进大门的时候,这个时候海海爸喊了一声关门,就在里面准备关门,我就赶紧上去推大门,海海爸就从大门东边门后面拿了一把刀朝我头上砍了一下,我就用手捂着头赶紧开车去医院了,后来在北景医院看见尚某胳膊也被砍伤了,一直到第二天我才知道牛某某死了。我们去的时侯手里什么东西都没拿。

16、被告人樊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26日下午3点左右,我和尚某、高溜溜在街上逛,尚某接了景老师的电话说有事。我们三人就到了五一超市,我们坐上景师的车到了大闫路口。当见到了武师,武师说他姐夫的女儿叫她丈夫打了,咱们到他家教训他一顿,不要打脸以上部位。说完后武师开另一辆车领着我们到了大闫村一家,武师和他姐夫还有我、尚某、高溜溜朝那家走去,门口有两个老汉,武师姐夫问海海呢,其中一个老汉说不知道,武师姐夫说进去看一下。说完他先走进大门,我、尚某、高溜溜也跟着进去,武师在门口没有进去,我们到一间大房子客厅,看见一个男的坐在椅子上,武师姐夫说那个男的“你一天就坏着”,说完就扇了那男的一耳光,我们三个看见后也上去打,那男的就推我们,我拿起一个西瓜朝那男的砸了一下,没砸住。这时我听见背后啊的一声,我扭过头看见大门ロ一个老汉手里拿把砍柴刀,武师姐夫弯着腰,用手捂住脖子左侧。接着老汉举起刀转了一下,用刀面在高溜溜脖子拍了一下,高溜溜就躲到旁边了,那老汉又拿刀砍尚某,尚某用胳膊挡了一下,那老汉就拿刀朝我走过来,

我赶紧往楼上跑,老汉在后面追,在二楼门口他抓住我脚,我

蹬了他一下,他就拿刀砍我,我用右手挡了一下,手掌被刀尖

划破了,我赶紧把玻璃打破跳到隔壁房顶跑了。我在停车的地方见到武师、景师、高溜溜和尚某,武师头部受伤了,尚某胳膊受伤了,有一辆车把他俩拉着去医院了,我和高溜溜、景师在停车的地方等武师姐夫,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警车来了,我们就走了。我们到大闫村的一共七个人。我们去的时候没有拿工具,对海海我们就是拳打脚踢。景师就没去,他在停车的地方等着。

17、被告人宁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26日9时许,我姐宁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牛某某家,到后,我姐宁某某和我母亲,还有我表哥武某某也在,商量牛某被王某某殴打一事。武某某给王某某舅舅打了个电话,王某某舅舅说13时左右和王某某一起到牛某某家把事情说说。15时许,王某某舅舅打电话说两个孩子的事情他不管了。我姐夫牛某某就很生气,说找几个人去王某某家,哪怕把王某某打一顿,杀杀他的威风,出出气。武某某就打电话联系人,我开一辆车,武某某、牛某某开一辆车,到大闫村十字路口,过来一辆白色轿车,武某某和牛某某下车和白色车上的人说了会话,武某某和牛某某就上车往王某某家开,白色轿车紧跟其后,我在最后面跟着。离王某某家南约八十米的地方,白色车上下来三个人和牛某某、武某某一起往王某某家走,我也把车停住下车在后面跟着走。到王某某家门口后牛某某和白色车上的三个人都进去了,武某某在门口站着,我也没进去,王某某父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蹲在门口。紧接着就听见王某某家有人喊“往死里打”,王某某起身就往家里走,进大门后要关大门,我和武某某就推门不让关,王某某紧接着在东门后面拿出一把刀,朝我俩砍,我就往西跑,我跑到停车的地方,看见武某某也过来了,头部流血了。白色车上当时还有个司

机在车上就把武某某开车拉走了,紧接着看见进去王某某家的白色车上的三个人往车跟前跑。我看见其中一人胳膊上有血,我没看见牛某某出来就赶紧给我姐打电话叫亲戚过来看下,二十多分钟后,我听见王某某门口有砸门声,我一看是牛某的姑父、姑姑、伯父以及他伯父的儿子,我就喊说牛某某在家还没出来呢,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们去王某某家时都没有带工具。

18、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证实:伤者王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伤者武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尚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纠集他人,被告人樊某某、宁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因婚姻矛盾引起的聚众斗殴,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三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国华

审判员付淑玲

人民陪审员牛旭亮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