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晋荣权、刘萍,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赔偿义务机关:宜良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良法院)。
法定代表人冯忠伟,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云跃,该院行政庭庭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赔偿请求人唐定义因不服宜良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5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唐定义称:2013年11月8日宜良法院违法解冻了加鑫公司在宜良县云桂铁路工程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的拆迁补偿款363263.06元,最终导致赔偿请求人唐定义仅拿到了45万余元的执行款,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时,2016年12月15日唐定义就违法解冻一事向宜良法院提出“征询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此份“征询函”已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唐定义的赔偿请求并未超过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请求:1.依法撤销宜良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5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赔偿唐定义人民币383263.06元及该损失自昆明中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