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王光玉司法救助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光玉(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王光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1月16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王光玉通过沂源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理由是:王光玉诉程立水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至今已八年有余,王光玉现无生活来源,涉案执行款一直未执行到位,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特请求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王光玉的司法救助申请书;2、王光玉身份证及户籍材料复印件;3、王光玉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4、王光玉所在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9日6时许,程立水驾驶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XXXXX(皖C/7G79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博沂路由东向西行至沂源县悦庄镇北张良村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顺行准备左转的张玉友驾驶由王光玉、王明金乘坐的鲁C/XXXXX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光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立水负全部责任,张玉友、王光玉、王明金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原告王光玉构成一级伤残。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源民初第654号民事判决,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额内支付赔偿费外,判决被告程立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光玉各项费用共计405992.10元,被告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289.00元,由被告程立水负担。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程立水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无执行能力,执行陷入困境。现申请人王光玉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急需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光玉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身体、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王光玉人民币3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