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执行审查类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

负责人:曲明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侯武广,职员。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张涛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执恢547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涛复议称,1、张涛没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法院认为张涛提供的房产不属其本人,但张涛除提供房产证外还提供了房产局的转移财产登记,证明房产是婚后共有财产,张涛是共有权人,且法院对该房产已经查封。3、法院未做任何调解及调查工作,直接将张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执2030号执行决定书,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庄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涛、王开万、赵成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6年8月8日向张涛、王开万、赵成家作出(2016)辽0283执20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后,张涛向法院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为孔兆清,证号为庄私字第20080593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庄河市房地产存量房转移产权登记申请表》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庄河市房地产存量房转移产权登记申请表》载明,2008年10月13日,孔兆清、张涛分别以买方及共有人的身份向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对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粮油403号房屋进行登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载明,张涛与孔兆清于2003年10月10日进行结婚登记。

2016年11月8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83执2030号执行决定,以未向法院报告上一年度的财产为由,将被执行人张涛、王开万、赵成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9月1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83执恢54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涛作为共有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温州街93号2单元4层02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辽2016庄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98.1平方米,所有权人:孔兆清),期限为三年。

另查,辽2016庄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权利人:孔兆清;共有情况:共同共有;共有情况:张涛。该房屋与庄私字第200805936号房屋系同一套房屋。

2017年11月1日,张涛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辽0283执恢547号执行决定,驳回被执行人张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庄河市人民法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张涛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张涛虽报告财产,但其没有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庄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张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确。张涛所称已经向法院提供其房屋的财产线索,并不代表其如实报告财产及其没有违反财产报告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所做决定予以维持。被执行人张涛复议申请理由不足,对其复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张涛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