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陈安国司法救助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司法救助申请人:陈安国(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陈安国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1月16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陈安国通过沂源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理由是:陈安国之妻沈学美因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并于2017年3月去世,十几年来,沈学美生活不能自理,全靠陈安国照顾,欠下大量外债,被执行人任清斗查无下落,执行款至今未到位,陈安国年龄已大,XX,无生活来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特请求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陈安国的司法救助申请书;2、陈安国身份证及相关户籍材料复印件;4、陈安国所在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及其妻已去世的证明材料。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1年9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任清斗(又名任清柱)驾驶自己所有的自行车,由原告沈学美乘坐,沿泰薛路由西向东行至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西岭下坡时,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沂源县中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构成二级伤残。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任清斗自述审查,事故侦查排查,认定此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源民初第153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任清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学美各项费用共计125763.5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5.00元。被执行人任清斗常年外出,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沂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款至今未到位,执行陷入困境。申请人陈安国为照顾沈学美花费大量医疗费,经济收入甚微,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急需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安国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身体、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陈安国人民币3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