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兵黑社会组织罪案
被告人胡兵黑社会组织罪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罪某某某。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兵犯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4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3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5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3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某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某某某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元 成
审 判 员 陈 治 群
代理审判员 黄 丽 霞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