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刘长海司法救助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司法救助申请人:刘长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

审理经过

刘长海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1月17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53号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刘长海通过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刘长海被刘业田故意打成重伤,失去劳动能力,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刘长海提交了以下材料:1、刘长海的身份证复印件。2、刘长海所在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宋家村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刘长海年老多病,家庭无其他收入,生活特别困难。3、刘长海的救助申请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长海被刘业田故意打伤,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鲁0302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业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刘业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后,刘长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6)鲁03刑终3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业田在执行阶段缴纳赔偿款7000元后无力赔偿,刘长海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长海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赔偿情况,救助人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刘长海28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