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祁良霞司法救助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司法救助申请人:祁良霞(民事诉讼原告),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祁良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1月16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祁良霞通过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理由是:申请人祁良霞申请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祁良霞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丈夫残疾无收入,家庭子女多,生活极其困难,特请求给予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祁良霞的司法救助申请书;2、祁良霞身份证明户籍材料复印件;3、祁良霞丈夫王强残疾人证书两页材料复印件;4、祁良霞所在淄博市博山区山头镇大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0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博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京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祁良霞借款500000.00元,被告王海英(王京光之妻)对该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京光、王海英未履行判决义务,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京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王京光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王海英下落不明。执行工作陷入僵局。现祁良霞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丈夫王强残疾无收入,家庭子女多,因得不到执行款,生活极其困难,急需救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祁良霞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和生活现状,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祁良霞人民币3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