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易新中司法救助决定书
审理经过

司法救助申请人:易新中(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

司法救助申请人:易彪(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

司法救助申请人:易秉燕(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

易新中、易彪、易秉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1月15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易新中、易彪、易秉燕通过张店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申请人易新中之妻,申请人易彪、易秉燕之母李启平于2014年5月在张店区打工时因车祸身亡,至今未得到解决。XX症,欠下大笔债务,家庭十分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易新中、易彪、易秉燕提交了以下材料:1、易新中、易彪、易秉燕的身份证复印件。2、易新中、易彪、易秉燕所在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滴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XX症用去医疗费用10多万元,大多数向亲戚朋友借,家庭十分困难,属农村贫困户家庭。3、易新中、易彪、易秉燕的司法救助申请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单宝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二、附带民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新中、易彪、易秉燕经济损失110000元。三、被告人单宝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新中、易彪、易秉燕交强险之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5913元,扣除被告人单宝涛亲属已支付14000元,余款47191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希跃对上述第三项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张执字第215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宝涛尚在服刑中,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易新中身体多病,几乎没有劳动能力,且因案件未得到有效赔偿,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易新中、易彪、易秉燕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生活现状和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易新中、易彪、易秉燕3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