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才与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王春才,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赔偿义务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本溪市溪湖区站前街民主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院长。
赔偿请求人王春才因错误执行申请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不服该院作出的(2017)辽0503法赔1号不予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查明,2012年2月22日,该院作出(2012)溪民初字第00049号判决,判决被告王春才对谢伟偿还原告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9332.7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2013年12月申请该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1月17日、19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出公告,向被执行人王春才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通知其法院已扣划存款14万元。后王春才申诉,该院于2015年5月作出再审裁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溪民再初字0000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2)溪民初字第00049号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2012)溪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2015)溪民再初字0000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溪湖法院重审。2016年10月26日,该院作出(2016)辽0503民再1号判决,认为王春才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的申诉理由成立,驳回原告要求王春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春才向该院申请将扣划的银行存款77000.17元及利息8620元退还本人。该院作出(2017)辽0503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向王春才返还已取得的财产107000.17及利息并予以执行。经与王春才核实,执行款项中含有案外人还款3万元,经王春才确认返款数额后,2017年1月22日,该院向其返款84223.37元。王春才对此无异议(扣划款14万,已向王春才返款3.3万)。
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该院执行案件中划拨王春才银行存款,是根据(2012)溪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的,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后来发生改判及执行回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取得国家赔偿的规定,故对王春才提起的赔偿请求应当不予赔偿。另外,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均不是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决定对王春才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王春才申请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10000元、路费2000元、求助律师费1500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伤害10000元,身体伤害10000元,合计37500元及该款项利息。理由是:由于溪湖区人民法院(2012)溪民初字第00049号判决书错误判决、执行局错误执行,冻结划拨王春才的银行存款14万,且划款时并没有通知王春才,导致赔偿请求人承受打击、老伴病倒,靠吃中药维持身体。维权打官司请律师,花路费这些都是直接损失,造成了身体、精神伤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申请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赔偿义务机关查明事实无异。另查,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执行期间变更联系方式,并未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执行人员。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的行为,不属于错误执行情形。至于所执行的民事判决因再审改判而被撤销,发生执行回转,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赔偿义务机关所作的不予赔偿决定论述详细,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没通知赔偿请求人、本人没到场就扣划存款存在错误一节,因赔偿请求人自认其在执行阶段变更了联系电话却未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执行人员,在无法与赔偿请求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并立即采取扣划存款的执行措施,不存在错误执行行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执行不符合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