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轩通过QQ在网上向朱某(另案处理)及QQ昵称为“果果”、“xinshou”、“皇帝”等人处获取包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700余条,其中同时包含有银行卡密码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300余条。被告人李轩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微信漏洞,盗取他人微信号,骗取该受害人微信好友的微信红包;同时被告人李轩还利用盗取他人微信号,在被害人要求其归还微信号时,索取被害人的钱款以及窃取他人支付宝余额等方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害人袁某的公民个人信息被被告人李轩获取后,其微信号被被告人李轩盗取,后在向被告人李轩支付了1700元后,被告人李轩才将微信号还给被害人袁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1.物证:手机二只;2.书证:微信截图、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016)沪0112刑初177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轩的身份证明;3.证人朱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轩的供述与辩解;6.青公(网)勘【2017】105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二个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