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810590P。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青,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炒油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773X。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华
人民陪审员许培英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法官助理张洁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永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