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罚款复议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执恢407号之一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请求: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司惩407号之一决定书。事实和理由如下:安达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达法院”)以复议申请人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对复议申请人进行罚款,没有事实依据。复议申请人从未收到安达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通知书,因而未向安达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复议申请人不报告财产情况不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是安达法院从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复议申请人向安达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安达法院在没有通知或告知复议申请人进行财产报告,却直接对复议申请人进行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因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帝公司”)未履行安达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给付张连芳借款本息的义务,张连芳向安达法院申请执行。因凯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4套商服楼已被凯帝公司变卖,安达法院以(2016)黑1281执60号、6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凯帝公司所有的金点国际商务社区一期A8号楼地下负一层共计38个车库,每个车位库面积22平方米,总面积836平方米。评估、拍卖流拍后,安达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黑1281执恢407号执行裁定,将38个车库以第三次流拍价每平方米2310.00元,合计人民币1931160.00元抵债给张连芳。
另查明,2017年6月8日安达法院作出(2017)黑1281执恢407号报告财产令,当日安达法院向凯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第三次流拍降价通知书,张文臣在送达回证中“第三次流拍降价通知书后面”受送达人签收一栏签字“张文臣,2017年6月8日”,在送达回证中“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面”受送达人签收一栏未签字。安达法院以凯帝公司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期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黑1281司惩407号之一决定书,对凯帝公司罚款500,000.00元,限凯帝公司在2017年11月26日之前交纳。凯帝公司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安达法院(2017)黑1281执恢407号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签收一栏无签收人签字,应视为未送达。另因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且已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黑1281执恢407号执行裁定,将38个车库以第三次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张连芳。故安达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司惩407号之一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