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届、刘彦非各自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进行交换,其中刘彦非向刘届发送3次共计1181336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刘届对刘彦非向其发送的共计1181336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予以接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8日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侦查。
(2)蓬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刘届的一部iPhone手机、一台台式电脑主机;扣押刘彦非的一部红米NOTE4手机、一部联想Y430电脑。
(3)蓬莱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刑事警察大队一中队随案移送两张光盘。
(4)蓬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临沂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刘届于2017年8月3日被抓获,刘彦非于2017年8月9日被抓获。
(5)蓬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查询,刘彦非无违法犯罪前科。
(6)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刘届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7)蓬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届于2017年5月30日在腾讯QQ上传输给刘彦非的“1000W解密一免费高速下载百度网盘一分享无限制”文件,经查询:该链接地址为一公共网盘链接网址。
(8)被告人刘届与刘彦非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刘届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与刘彦非使用QQ交换数据的具体情况。
2、勘验检查笔录
(1)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届苹果手机、台式组装电脑、被告人刘彦非小米手机、电脑中均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
(2)蓬公[2017]电检字第011号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刘彦非向被告人刘届传送的文件“10万邮箱.txt”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99999条;“2016-10.txt”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1000728条;“0857_92W网易_登录成功的邮箱.txt”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80609条。
(3)侦查实验笔录,证实“10万邮箱.txt”、“2016-10.txt”和“0857_92W网易_登录成功的邮箱.txt”三个文本文件中存储的邮箱账号的真实性。
3、视听资料
光盘三张,证实被告人刘届与刘彦非QQ聊天记录、传送文件内容及侦查实验经过。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届对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刘彦非对其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