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刘届、刘彦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业工人,住蓬莱市。200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文敏,蓬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彦非,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工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小杰,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蓬检公诉刑变诉[2018]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届、刘彦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届及其辩护人陈文敏、被告人刘彦非及其辩护人赵小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届、刘彦非各自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于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二人对各自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进行交换,其中刘彦非向刘届发送3次共计118万余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刘届对刘彦非向其发送的共计118万余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予以接收。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届、刘彦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届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彦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彦非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免除处罚、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届、刘彦非各自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进行交换,其中刘彦非向刘届发送3次共计1181336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刘届对刘彦非向其发送的共计1181336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予以接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8日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侦查。

(2)蓬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刘届的一部iPhone手机、一台台式电脑主机;扣押刘彦非的一部红米NOTE4手机、一部联想Y430电脑。

(3)蓬莱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刑事警察大队一中队随案移送两张光盘。

(4)蓬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临沂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刘届于2017年8月3日被抓获,刘彦非于2017年8月9日被抓获。

(5)蓬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查询,刘彦非无违法犯罪前科。

(6)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刘届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7)蓬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届于2017年5月30日在腾讯QQ上传输给刘彦非的“1000W解密一免费高速下载百度网盘一分享无限制”文件,经查询:该链接地址为一公共网盘链接网址。

(8)被告人刘届与刘彦非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刘届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与刘彦非使用QQ交换数据的具体情况。

2、勘验检查笔录

(1)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届苹果手机、台式组装电脑、被告人刘彦非小米手机、电脑中均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

(2)蓬公[2017]电检字第011号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刘彦非向被告人刘届传送的文件“10万邮箱.txt”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99999条;“2016-10.txt”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1000728条;“0857_92W网易_登录成功的邮箱.txt”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是80609条。

(3)侦查实验笔录,证实“10万邮箱.txt”、“2016-10.txt”和“0857_92W网易_登录成功的邮箱.txt”三个文本文件中存储的邮箱账号的真实性。

3、视听资料

光盘三张,证实被告人刘届与刘彦非QQ聊天记录、传送文件内容及侦查实验经过。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届对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刘彦非对其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彦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届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刘彦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彦非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彦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娜

人民陪审员赵灿盛

人民陪审员孙永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君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