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9 0:00:00

李某、李春安等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男,200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害人李春兵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李某之母。

申请人:李春安,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人:李玉莲,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人:李春民,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人李某、李春安、李玉莲、李春民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2日下午,彭永群在杭州市XX区笕桥镇XX区XX棋牌室玩牌,因输钱向老板娘李玉莲借钱未果。晚10时许,彭永群用铁桶将棋牌室玻璃移门砸破,李玉莲及其兄弟李春民、李春兵、李春安先后出门查看,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诗彬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捅刺李玉莲、李春安、李春兵和李春民,彭永群则随手拿起竹竿与李春民等人斗殴。李春兵被刺心脏破裂,致重伤一级,人体损伤为一级残疾(完全护理依赖);李春安被刺右心房破裂,致重伤二级,人体损伤为九级残疾;李玉莲、李春民均构成轻微伤。李春兵重伤后医治无效于2016年8月死亡,其于刘某育有一子李某,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春兵的父母也均已过世。

另查明,王诗彬、彭永群的上述行为给申请人李某、李春安、李玉莲、李春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王诗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彭永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王诗彬、彭永群分别赔偿李春兵经济损失34万元、16万元;王诗彬、彭永群分别赔偿李春安经济损失11万元、4万元;王诗彬、彭永群分别赔偿李玉莲经济损失7千元、3千元;王诗彬、彭永群分别赔偿李春民经济损失1000元、40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通贤派出所、安岳县天马乡铁盔村村民委员会等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未发现王诗彬、彭永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未能得到执行。申请人李某、李春安、李玉莲、李春民经济条件较差,生活比较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给予申请人李某、李春安、李玉莲、李春民9万元司法救助金。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