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添翼自2017年8月以来,利用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交警队指挥中心担任辅警的工作便利,在公安网上查询公民个人车辆档案等财产信息(包括车辆品牌、车主姓名、住址、车辆违章情况、车辆抵押情况、车辆保险情况等)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董某或者向董某购买信息的刘某(另案处理),董某共向被告人马添翼转账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马添翼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00元。
被告人马添翼于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添翼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添翼多次供述在卷,且有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案款收据、羁押证明、工作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董某、刘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