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 0:00:00

王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佳,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大专文化,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了(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佳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湘02刑终102号刑事裁定,准许王佳撤回上诉。在交付执行中,罪犯王佳因患膀胱癌,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7年9月1日起。

2017年12月18日,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向我院递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并于2017年12月28日向我院补充材料。建议书以王佳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王佳收监执行刑罚。本院经查,王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佳因患膀胱癌,经我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王佳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对罪犯王佳予以收监执行执行完毕的刑罚。王佳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2017年9月1日起至本院作出收件决定之日即2018年1月2日止,该期间依法应当在执行刑期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王佳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