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了(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佳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湘02刑终102号刑事裁定,准许王佳撤回上诉。在交付执行中,罪犯王佳因患膀胱癌,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7年9月1日起。
2017年12月18日,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向我院递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并于2017年12月28日向我院补充材料。建议书以王佳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王佳收监执行刑罚。本院经查,王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