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徐敬亲、夏勤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敬亲,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合肥贝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户籍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2017年7月29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勤林,曾用名夏宗明,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合肥贝融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迎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收受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均系自动投案,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敬亲从他人处购买了387条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量、股权证号码、股东代码、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托管券商、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号、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号等内容的公民财产信息,存放于其白色联想电脑中,用于其从事的股票推广业务。2017年4月,被告人徐敬亲又将该387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时任该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夏勤林,用于拨打电话拓展公司业务使用,被告人夏勤林将该信息存放于其使用的vivox7手机中。

2016年10月,被告人夏勤林在安徽鑫股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从同事董某(另处)处获取了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广公司业务。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勤林将上述从徐敬亲和董某处获取的共计2万余条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发送至其妻子陈某(另处)处,陈某将上述获取的信息存放于其使用的vivox6s手机和电脑中,便于工作使用。

2017年5月3日,公安民警通过工作发现位于本市庐阳区北一环财富广场B座西楼12楼安徽迈鑫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的电脑、手机内均存有2万余条相同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遂依法对其传唤,并于当日对被告人夏勤林进行电话传唤,被告人夏勤林接侦查人员电话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夏勤林、陈某存放涉案信息的手机和电脑硬盘。

2017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敬亲接侦查人员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徐敬亲主动交出其存放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电脑进行扣押。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敬请、夏勤林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人董某、陈某、张某、苏某的证言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本院暂存款票据等证据与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收受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敬亲、夏勤林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预交罚金,均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敬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夏勤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于已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电脑硬盘一个、电脑一台由扣押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举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