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刘芳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董爱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巫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冷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