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李某某、武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上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三人利用获取的信息用于电话销售男士保健内裤,此外三人还将非法获取的部分公民信息非法予以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邓某通过腾讯QQ软件从网上非法从他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销售男士保健内裤,并于2017年5月至6月多次向武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八千余条,获利6000余元。
2、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腾讯QQ软件从网上非法从他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销售男士保健内裤,并于2016年12月向邓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万条,非法获利3700元。
3、2017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通过腾讯QQ软件从网上非法从他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销售男士保健内裤,并向QQ号为16×××06、昵称为“幸福生活”的人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29200条,非法获利约5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4日抓获被告人邓某,并对其住处及办公室予以搜查,扣押快递底单五十二本及59300元现金等;于2017年6月27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对其住处及办公室予以搜查,扣押快递底单九本等物品;于2017年6月28日抓获被告人武某某,并对其住处予以搜查,扣押快递底单五本等物品。
在侦查机关,邓某退出50000元,李某某退出15000元,武某某退出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李某某、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快递底单、物证照片、书证、搜查及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