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为推销产品,通过QQ软件联系,以购买前测试为名,非法接收及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存储在其所有的笔记本电脑中。2017年6月29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26号南方大厦21楼E室武汉商诺玖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后在本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0栋1单元204室查获被告人陈某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公安机关勘验及统计,所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内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253607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204255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武东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到案经过及本案的破获情况。
2、书证(武汉商诺玖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武汉商诺玖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监事为杨某。
3、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截图)。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黑色电脑主机2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酷派、魅族、小米手机各1部。
4、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系陈某开设的武汉商诺玖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证言证实该公司经营艾灸业务,在筹备阶段,没有运作,只有三个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挂名经理王某(系陈某的母亲)和杨某。陈某让杨某做客户回访工作。2017年5月中旬,陈某将储存在电脑上的购买“五毒神贴”的300多条客户信息打印出来,并让杨某按照该信息打电话回访。“五毒神贴”的客户信息回访完后,6月初,从那以后,陈某会给杨某一些购买保健品客户的资料,杨某打电话回访完后就找陈某要,陈某再打印一部分给杨某。陈某给杨某的保健品客户资料有28张左右,每张有54条客户信息。还有一些数据记录比较详细,每张纸上只有1条客户信息,有100张左右。客户信息上有购买产品的名称,客户的姓名、电话、住址、成交金额。那100张左右的详细数据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有客户的病情和症状以及以前的回访记录。陈某告诉杨某这些客户信息是别人给他的,但陈某是否花钱,是否转卖给他人,杨某并不清楚。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系被告人陈某的母亲。其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26号南方大厦21楼E室开设武汉商诺玖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为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挂名经理,还有陈某的朋友杨某。公司还没有起步,只有上述三人,公司筹备的具体事项均由陈某及杨某在做,王某并不清楚。陈某公司联系客户的信息从何而来王某也不清楚。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供述其在本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26号南方大厦21楼E室开设武汉商诺玖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保健产品网上销售。公司有其本人、其母王某、杨某三人,业务主要由其本人在做,杨某帮忙看门及联系接待客户,王某只是挂名。陈某供述在公司成立前,2016年9月份开始,其为了获取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加了200多个保健品群,这些群里面有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和数据,其以测试的名义在群里免费下载上述信息。上述公民信息类型有老年风湿骨病、糖尿病的公民信息,车主信息及小区业主信息等,信息内容包含姓名、电话、住址、曾经购买过产品的记录及快递单号等内容。上述信息均储存在其本人所有的笔记本电脑中,用于让业务员跟相关群体打电话,推销、销售其所代理的保健品。其对公安机关侦查其电脑内有涉及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253607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204255条无异议。
6、勘验检查笔录及办案说明。证明网安大队对查获并扣押的陈某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勘验,并经网安大队及办案单位民警统计,磁盘内有非法获取的涉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253607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204255条。
7、电子数据(光盘)。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600多万条,并将上述内容提取并刻录光碟。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被告人陈某不持异议且有庭审笔录相佐证,本院均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