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梁龙清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梁龙青,男,1941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

审理经过

2018年1月16日,梁龙青以本院作出的(2002)东行初字第1号、(2006)东民初字第449号、(2007)东行初字第2号、(2007)东民初字第318号、(2007)东刑初字第58号、(2008)东民初字第290号、(2008)东民初字第347号、(2008)东民初字第371号、(2010)东行初字第7号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由,向我院请求国家赔偿。(2002)东行初字第1号请求赔偿50000元、(2006)东民初字第449号请求赔偿30000元、(2007)东行初字第2号请求赔偿30000元、(2007)东民初字第318号请求赔偿60000元、(2007)东刑初字第58号请求赔偿50000元、(2008)东民初字第290号请求赔偿30000元、(2008)东民初字第347号赔偿80000元、(2008)东民初字第371号请求赔偿20000元、(2010)东行初字第7号请求赔偿30000元。

赔偿请求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02)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票据十二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二份、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一(复印件)一份。

2、(2006)东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五份,证明(复印件)九份,会东县嘎吉中心卫生院病危通知(复印件)一份。

3、(2007)东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三份,证明(复印件)二份。

4、(2007)东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二份,证明(复印件)七份、会东县嘎吉中心卫生院病危通知(复印件)一份。

一审被告辩称

5、(2007)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二份,证明(复印件)七份、答辩状(复印件)二份、会东县嘎吉中心卫生院病危通知(复印件)一份。

6、(2008)东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二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答辩状(复印件)一份。

7、(2008)东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四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答辩状(复印件)一份。

8、(2008)东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二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9、(2010)东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会东县公安局训诫书(复印件)一份,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复印件)三份。

赔偿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我院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经审查:本院(2002)东行初字第1号、(2006)东民初字第449号、(2007)东行初字第2号、(2007)东民初字第318号、(2007)东刑初字第58号、(2008)东民初字第290号、(2008)东民初字第347号、(2008)东民初字第371号、(2010)东行初字第7号案件诉讼过程中,并未对赔偿申请人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亦未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存在对赔偿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赔偿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本案中赔偿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中本院最晚作出的为(2010)东行初字第7号裁定书,该裁定书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东行初字第7号案件赔偿申请人不服曾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可推定赔偿申请人至迟于2010年10月25日便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财产权是否遭受侵害,至赔偿申请人2018年1月16日提出赔偿申请已七年多,明显超出申请时效。因此,赔偿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不能申请国家赔偿。据此,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梁龙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驶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