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恩亮(QQ号21XXX55,昵称“嫩芽草”)通过加入、创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在群内将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交换。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恩亮通过QQ邮箱或者QQ传输文件的方式向吉某、耿某、代某(均另案处理)、王某等人出售或者交换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计13万余条,获利人民币1195元;从耿某处非法获取杭州市多个区的小区业主、车主的公民个人信息56万余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恩亮以人民币295元的价格出售给吉某金色江南、风光里等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万余条。
2.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恩亮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协信未来城、保利中央公园等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计3440条。
3.被告人陈恩亮和耿某通过QQ聊天软件商谈互换公民个人信息,并由耿某另外支付人民币600元作为额外补偿。2017年4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恩亮通过QQ邮箱将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提供给耿某,同时获取耿某提的浙江省杭州市数百个小区业主、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56万余条。
4.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恩亮和代某利用各自QQ号码传送文件的方式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陈恩亮提供给代某无锡市晴山蓝城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计1627条。
被告人陈恩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恩亮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王某、耿某、代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及纸质文档、、微信转账记录、QQ邮件往来记录、QQ聊天记录、QQ文件传输记录、QQ收藏夹资料截图、清点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