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31陈恩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恩亮,男,198988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无锡市锡山区。2017年7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8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恩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杰、代理检察员于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恩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恩亮(QQ号21XXX55,昵称“嫩芽草”)通过加入、创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在群内将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交换。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恩亮通过QQ邮箱或者QQ传输文件的方式向吉某、耿某、代某(均另案处理)、王某等人出售或者交换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计13万余条,获利人民币1195元;从耿某处非法获取杭州市多个区的小区业主、车主的公民个人信息56万余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恩亮以人民币295元的价格出售给吉某金色江南、风光里等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万余条。

2.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恩亮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协信未来城、保利中央公园等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计3440条。

3.被告人陈恩亮和耿某通过QQ聊天软件商谈互换公民个人信息,并由耿某另外支付人民币600元作为额外补偿。2017年4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恩亮通过QQ邮箱将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提供给耿某,同时获取耿某提的浙江省杭州市数百个小区业主、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56万余条。

4.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恩亮和代某利用各自QQ号码传送文件的方式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陈恩亮提供给代某无锡市晴山蓝城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计1627条。

被告人陈恩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恩亮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王某、耿某、代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及纸质文档、、微信转账记录、QQ邮件往来记录、QQ聊天记录、QQ文件传输记录、QQ收藏夹资料截图、清点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恩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又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恩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恩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恩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1个月6天,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克兵

人民陪审员吴来娣

人民陪审员郁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