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湖南省湘潭市人程某(已判刑)以其母亲谢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湘潭急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急速公司”),该公司依托其经营的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软件,在网络上大量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销售采集软件及相关检测软件而获利。2015年4月,被告人胡佳华通过网络注册成为急速公司会员,从急速公司购买采集软件,并从急速公司平台上大量下载已经处理好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有业主信息、车主信息、企业法人信息等,上述信息均为正在使用的有效信息。被告人胡佳华还通过在网络QQ群中与其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及从陈某(身份不明)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将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等网络媒介向外出售获利。其中,被告人胡佳华使用网名分别为“小章”、“奔跑的蜗牛”、“福克斯”、“好”、“糖宝”、“远方”、“闲人勿加”、“精美菲菲”等八个QQ账户及微信名分别为“jiajiahua19”、“huhu13572468”、“130××××6360”、“huhu01q”等四个微信账户向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其掌握和使用的用户名分别为“胡佳华(191×××@qq.com)”、“袁彩云(335×××@qq.com)”、“王某(414×××@qq.com)”、“胡佳华(124×××@qq.com)”等多个支付宝账户接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款项。
另查明,2016年5月,随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成虎在互联网上大肆销售全国范围内的手机号码信息。2016年5月24日,经湖北省公安厅决定,指定“何成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由随州市公安局管辖。为此,随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民警对该线索进行了扩线侦查,发现何某自2016年5月份分三次在湖南湘潭急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在线充值的方式购买企业名录信息、网上软件下载手机号码等方式收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人群。2016年12月1日,随州市公安局将“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定随县公安局管辖,次日,随县公安局决定对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侦查。随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侦办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被告人胡佳华自2015年4月份通过在湖南省湘潭急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下载等方式收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QQ、微信等网络手段向外推销出售而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胡佳华所售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大量信息为随县居民的个人信息,随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胡佳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立案侦查。2017年3月27日,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在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葛竹坪镇惠民新村,将正在家中利用电脑在网上联系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胡佳华抓获归案,并现场依法扣押被告人胡佳华正在使用的手机、电脑设备等物品。
案发后,随县公安局委托湖北省佰盛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胡佳华所实际掌控和使用的用户名分别为胡佳华(191×××@qq.com)、袁彩云(335×××@qq.com)、王某(414×××@qq.com)、胡佳华(124×××@qq.com)等四个支付宝账户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资金流水情况进行审计。湖北省佰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据被告人胡佳华所使用的上述四个支付宝账户各月账务查询明细表,对上述四个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流水进行了审计。经审计核实:(1)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用户名为胡佳华(191×××@qq.com)支付宝账户中,“转账、卖电话资源”流水汇总金额合计为86987.88元;(2)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用户名为胡佳华(124×××@qq.com)支付宝账户中,“转账、卖电话资源”流水汇总金额合计为104788元;(3)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用户名为袁彩云(335×××@qq.com)支付宝账户中,“转账、卖电话资源”流水汇总金额合计为32050元;(4)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用户名为王某(414×××@qq.com)支付宝账户中,“转账、卖电话资源”流水汇总金额合计为500元。综上,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上述四个支付宝账户中,“转账、卖电话资源”流水汇总金额合计为224325.88元。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随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被告人胡佳华主动配合下,将其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1110000元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佳华除对指控其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及非法所得金额提出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胡佳华的身份信息、被告人胡佳华支付宝交易明细表、QQ聊天记录、在线充值明细;2、证人程某的证言;3、随县公安局作出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具的《抓获经过》;4、湖北省佰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随佰盛审字[2017]C224号、C288号《审计报告》;5、被告人胡佳华手机及电脑内提取的资料光盘六张;6、被告人胡佳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对于被告人胡佳华的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查,随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办理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被告人胡佳华通过在湖南省湘潭急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下载等方式收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QQ、微信等网络手段向外推销出售而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胡佳华所售卖的公民个人信息中有大量信息为随县居民的个人信息,上述两起案件存在关联性,且并无其他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佳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已进行立案侦查,随县公安局作为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的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进行并案侦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胡佳华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内容的逐步丰富,所涉及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具有私密性,与公民的生理、心理、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密切相关,承载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公民的部分个人信息具有经济性,成为具有价值的商品,因此被以各种方式搜集、出售,上述行为已经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随着我国通讯科技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话通讯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通讯进行诈骗、垃圾短信时刻骚扰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为此,我国在2010年就开始实施手机用户实名登记制度,特别是2013年9月1日以后,我国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增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严格实行“先登记、后服务;不登记、不开通服务”要求,并对三大运营商制定相应处罚机制。本案中,被告人胡佳华将通过购买、交换而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经过处理后得到的电话号码进行归类、整理后,针对特定人群对外打包出售而获取非法利益,且其所出售的电话号码均为正在使用的,故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佳华所出售的电话号码应当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被告人胡佳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的、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胡佳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供称其多次向多人出售过公民个人信息,但公诉机关并无该方面的其他证据能够相应证,故对重复计算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应当合理扣除。同时,还存在着《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数量与实施之后数量区分的情况,由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庞大,对重复及《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无法核实统计、逐一剔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佳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96383804条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