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7)苏12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刘华亮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15日刘华亮以其患糖尿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本院(2017)苏12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于刘华亮收到该判决十日后方为生效判决,故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审查刘华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刘华亮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2018年2月5日,本院司法鉴定科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法鉴审字第000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1.罪犯刘华亮患有慢糖尿病,糖尿病足,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2.治疗建议,控制血糖,抗感染,局部创面处理等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