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刘华亮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华亮,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1978031748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塘湾社区9-110号。该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8月7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泰州市看守所以刘华亮糖尿病、双足发黑、部分溃烂、考虑糖尿病足为由暂不收押,本院于当日对刘华亮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

审理经过

2017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7)苏12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刘华亮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15日刘华亮以其患糖尿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本院(2017)苏12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于刘华亮收到该判决十日后方为生效判决,故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审查刘华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刘华亮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2018年2月5日,本院司法鉴定科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法鉴审字第000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1.罪犯刘华亮患有慢糖尿病,糖尿病足,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2.治疗建议,控制血糖,抗感染,局部创面处理等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华亮所患疾病经司法鉴定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其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华亮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