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汪合群、洪勇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合群,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为湖北省广水市,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赵志强、陈志当,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勇添,男,1993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南安市,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水龙,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南安市,住安溪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现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日因被安溪公安局办理监视居住,2018年1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满云,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为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林万益,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为南安市,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苏淑华,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8〕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聚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及被告人汪合群的辩护人赵志强、陈志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合群自2016年以来,在安溪县参内乡红星美凯龙三楼左右沙发店等地,为商业促销活动,通过微信群与被告人黄水龙、林万益等微信联系等方式,非法获取安溪百盛华府、万达、尚学领地等楼盘的业主信息存储在店内电脑或打印到纸张上,共计20710条。其中,1905条系由被告人黄水龙提供给被告人汪合群;1055条系由被告人苏淑华提供给被告人林万益,再由被告人林万益提供给被告人汪合群。

此外,被告人洪勇添(系汪合群员工)向被告人李满云提供店内电脑拷出来的业主信息780条,接收被告人李满云提供的业主信息166条后存储于电脑中。

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于2017年11月22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满云、苏淑华、林万益于同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黄水龙于同年12月2日被抓获。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公安机关向汪合群、洪勇添扣押到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纸张及涉案手机、电脑及U盘。

审理中,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六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汪合群、黄水龙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20000元、4000元,被告人洪勇添、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各自向本院预交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公民个人信息统计表,涉案手机聊天记录,证人苏某、黄某、郑某、汪某、刘某1、刘某2、杨某1、肖某、杨某2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罚没款收据及其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合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预交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水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的规定,均依法予以宣告缓刑。辩护人赵志强、陈志当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汪合群参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以及目的分析,相比其他同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如实供述,且已怀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合群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苏淑华、林万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均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黄水龙、李满云、林万益、苏淑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合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洪勇添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水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满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林万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苏淑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没收被告人汪合群、洪勇添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U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秋香

人民陪审员张国显

人民陪审员何庆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