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黄红根、潘金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红根,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河南黄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3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金勇(曾用名:李平),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住河南省郑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3月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辩护人肖向功,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铁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私家侦探,住河南省荥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4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1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子仲,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金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军胜,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3月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2017年12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团结,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蔺晓冰,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红根及其辩护人王翔宇,被告人潘金勇及其辩护人肖向功,被告人肖铁强及其辩护人李子仲、姚金龙,被告人王军胜及其辩护人刘团结、蔺晓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黄红根作为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已查明,被告人黄红根从乔水旺(已判刑)处购买行踪轨迹信息1756条。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红根从他人处购买行踪轨迹信息4976条。2017年3月,被告人黄红根从被告人肖铁强处购买行踪轨迹信息529条。2、2014年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潘金勇从乔水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2930条。3、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肖铁强作为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已查明,被告人肖铁强从乔水旺处购买行踪轨迹信息共计871条。2017年3月,被告人肖铁强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529条,后出售给被告人黄红根。4、2015年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王军胜从乔水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105条。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请求对四被告人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红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1、黄红根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未进行扩散和二次销售,社会危害性小;2、黄红根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潘金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1、潘金勇获取行踪信息是为了寻找债务人,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2、潘金勇获取的行踪信息是包月形式,大部分属被动接受及测试信息,其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3、潘金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潘金勇家庭生活困难,因无知而触犯了该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铁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1、肖铁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2、肖铁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军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1、王军胜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2、王军胜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黄红根作为私家侦探,为开展找人、调查等业务,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和购买含有基站位置信息的公民话单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黄红根从乔水旺(已判刑)处非法购买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756条。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红根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话单,其中包含行踪轨迹信息共计4976条。2017年3月,被告人黄红根从被告人肖铁强处购买公民个人话单,该话单中含有行踪轨迹信息529条。

2、2014年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潘金勇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的方式,从乔水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潘金勇通过乔水旺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2930条。

3、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肖铁强作为私家侦探,为开展找人、调查等业务,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和购买含有基站位置信息的公民话单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肖铁强从乔水旺处非法购买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871条。2017年3月,被告人肖铁强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话单后出售给被告人黄红根,该话单中含有行踪轨迹信息529条。

4、2015年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王军胜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的方式,从乔水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王军胜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05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的供述;证人乔某、徐某、李某、濮某、杨某趁、陈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行踪轨迹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郑州市移动公司出具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基站话单;四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军胜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的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可予采纳。被告人潘金勇的辩护人关于潘金勇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和计算方式的规定,潘金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应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观全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红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潘金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肖铁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军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随案移送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3部、平板电脑2部、一体机电脑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艳

人民陪审员吴媛媛

人民陪审员菅敬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田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