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黄红根作为私家侦探,为开展找人、调查等业务,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和购买含有基站位置信息的公民话单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黄红根从乔水旺(已判刑)处非法购买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756条。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红根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话单,其中包含行踪轨迹信息共计4976条。2017年3月,被告人黄红根从被告人肖铁强处购买公民个人话单,该话单中含有行踪轨迹信息529条。
2、2014年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潘金勇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的方式,从乔水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潘金勇通过乔水旺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2930条。
3、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肖铁强作为私家侦探,为开展找人、调查等业务,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和购买含有基站位置信息的公民话单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肖铁强从乔水旺处非法购买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871条。2017年3月,被告人肖铁强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话单后出售给被告人黄红根,该话单中含有行踪轨迹信息529条。
4、2015年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王军胜多次通过付费定位他人手机号码的方式,从乔水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现已查明,被告人王军胜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05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红根、潘金勇、肖铁强、王军胜的供述;证人乔某、徐某、李某、濮某、杨某趁、陈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行踪轨迹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郑州市移动公司出具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基站话单;四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