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8 0:00:00

林坤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坤和,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办理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坤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继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坤和及辩护人李柏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林坤和在安溪县家中,利用电脑,银行卡等工具,通过QQ向他人购买新生婴儿、车主等公民个人信息524,998条,后转卖获利15,000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林坤和在安溪县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扣押手机三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八张。2017年6月2日,该案由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移送安溪县公安局管辖。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林坤和向安溪县公安局退缴20,000元。庭审中,被告人林坤和的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坤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及电脑截图,证人陈某的证言,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统计,工作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坤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坤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坤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坤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坤和退缴违法所得款并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柏家关于被告人林坤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款且预交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林坤和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坤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一个月又七日。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林坤和退缴在安溪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款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林坤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水金

人民陪审员张国显

人民陪审员何庆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吴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