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林坤和在安溪县家中,利用电脑,银行卡等工具,通过QQ向他人购买新生婴儿、车主等公民个人信息524,998条,后转卖获利15,000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林坤和在安溪县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扣押手机三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八张。2017年6月2日,该案由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移送安溪县公安局管辖。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林坤和向安溪县公安局退缴20,000元。庭审中,被告人林坤和的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坤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及电脑截图,证人陈某的证言,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统计,工作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坤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