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罗九妹虐待被看护人案

罗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湘0702刑初643号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潇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常德市益民保姆介绍所介绍成为被害人朱某某(女,92岁)的保姆。2017年9月12日至同年9月17日,罗某某明知朱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病等疾病,为发泄对朱某某老人的不满,仍多次对其高声呵斥、持刀恐吓、用手、毛巾或衣服等物进行殴打以及给朱某某老人闻便桶或擦屁股的纸等实施虐待。2017年9月15日15时许,罗某某在阳台上打了朱某某四耳光,朱某某在后退躲避过程中摔倒在地,导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同年9月18日,朱某某因病情加重入院治疗,当日被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同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后朱某某老人因骨折不能行动,只能躺在床上,后身体腐烂,口不能言、大小便失禁,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于2017年10月24日在家中病逝。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女儿贺某某替其母亲给被害人朱某某支付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7年2月7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罗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登记资料,病历资料,证明及死亡注销信息,视频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收据,情况说明,收条、声明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邱某、殷某某、殷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常广德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患病的老年人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的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旭升
人民陪审员  邹琼红
人民陪审员  周思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