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宋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张现超,河北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未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敏侠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陈志、张现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在担任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幼儿园生活老师期间,因厌烦孩子们闹腾,使用大头针对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1等人进行针刺、恐吓,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幼儿园生活老师,上课时间用针扎方式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陈志、张现超主要提出:1、被告人宋某真诚悔罪,恳请受害人予以适当谅解。2、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恳请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家庭尚有难言之隐,恳请法庭慎重对待。
经审理查明:
一、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系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幼儿园生活老师。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因厌烦孩子们吵闹,使用大头针对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1四名幼儿进行针刺、恐吓,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二、量刑事实: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1四名幼儿的陈述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证言,证人刘某2、孙某、马某、付某、郑某、田某、郝某、樊某、赵某、韩某、武某等幼儿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对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人身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对被告人宋某的人身检查笔录,监控录像,抓获证明,被告人宋某的户籍证明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幼儿园生活老师,违背职业要求,采用针扎、恐吓方式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禁止从业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丁 虹
审 判 员 苏渝涵
人民陪审员 郑亮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