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3 0:00:00
邢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邢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现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振田,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书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李振田,被害人袁某的法定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原系文安县文安镇未来星幼儿园幼儿教师,在2017年4月中旬至4月28日期间,在未来星幼儿园教室、寝室等地点,被告人邢某因幼儿上课调皮不听话,多次采取用注射器针刺、恐吓其所看护的幼儿谷某1、吴某、王某14、王某12、王某1、王某2、袁某、王某3等二十余名儿童。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注射器,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害人谷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白某、刘某2、马某1、万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之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邢某辩称用注射器只扎过谷某1、吴某、王某14、王某12、王某1、王某2、袁某,对王某3是用不带针头的针管吓唬的,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幼儿其没有扎过。
被告人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邢某虐待谷某1、吴某、王某14、王某12、王某1、王某2、袁某、王某3的事实成立,对起诉书指控虐待其他十三名幼儿的事实证据欠充分;被告人邢某主观恶性较轻,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原系文安县文安镇未来星幼儿园幼儿教师,任该幼儿园中一班班主任。2017年4月中旬至4月28日期间,在未来星幼儿园教室、寝室等地点,被告人邢某因幼儿上课调皮不听话,多次采取用注射器针刺、恐吓其所看护的谷某1、吴某、王某14、王某12、王某1、王某2、袁某、王某3等二十余名儿童。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邢某供称:其于2014年在未来星幼儿园工作,2016年9月起任中一班班主任。因其班里的孩子调皮、不听话,其用医院打针用的大号针头扎过他们。针管是从中二班笔筒里拿的,中二班有两个针管,针管是用来给孩子喂药的,其用过两个注射器扎这些学生,一个带针头,一个不带针头。其是从4月12日考完驾照上班后的那几天大约是13、14、15日中的其中一天开始扎孩子的,一般上午十一点左右在吃饭的屋、寝室里扎他们,这个时间是上午上完课,谁在上课时调皮不听话,其就扎他们。其扎他们时他们哭闹,其就问他们以后听不听话。第一次扎的谷某1、吴某、王某14、王某12、王某1、王某2,一般都是扎他们屁股、手、胳膊、腿,具体怎么扎的谁记不清了。第二次可能是22号,其扎的袁某、王某3,扎的袁某屁股。第三次是28号,扎的谷某1的屁股和肚子。4月28日上午,谷某1上课又不听话,其就又到中二班拿了注射器把他叫到二楼睡觉的屋里用针头扎了谷某1。扎完后其没把注射器送回去,把针头拔下扔了,只剩一个针管在其所在班级,后学生家长在中二班找到一个带针头的针管,在中一班找到一个不带针头的针管,他们就报警了。
2、被害人谷某1陈述及照片证明:其在未来星幼儿园中一班上幼儿园,因不听话被邢老师用针扎过两次,扎其腿,流血了。其看见她还扎过袁某和王某3。
3、被害人袁某陈述及照片证明:其在未来星幼儿园上中一班,因其不听话,被邢老师用打针的针在睡觉的屋里扎过其腿好几回,还扎过谷某1和王某3。
4、被害人吴某陈述及照片证明:邢老师在上课的屋里用针头扎过其双腿和前胸,还扎过袁某、王某3。
5、被害人王某4陈述及照片证明:因为其不睡觉,邢老师在睡觉的屋里用针扎过其屁股一次,其看见她还扎袁某了,袁某哭了。
6、被害人王某5陈述及照片证明:邢老师在睡觉的地方用打屁股的针扎过其腿和屁股,扎过好多次,扎时疼,其哭了。老师还扎过王某1、谷某1、李某8。
7、被害人王某1陈述及照片证明:邢老师用针头扎过其一次。其看见老师还扎袁某、谷某1了,他们哭了。
8、被害人王某2陈述及照片证明:因为其不听话,邢老师在睡觉的屋里扎过其屁股、胳膊、脚、手。其还看见老师扎袁某、王某3了。
9、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明:邢老师在小班屋里用打针的扎过其两次,扎其时问你听话吗,扎时疼,其哭了。老师还扎过袁某。
10、被害人徐某陈述及照片证明:因其不听话、不睡觉,邢老师在教室里用大针头扎其胳膊、手,扎过三次。老师还扎过谷某1。
11、被害人王某6陈述证明:因其不听话,邢老师在睡觉的屋里用针扎其胳膊、前胸了。
12、被害人谷某2陈述证明:因其不听话,邢老师在班里用针扎其手一次。其看见老师还扎谷某1、王某3、王某1了。
14、被害人李某1陈述及照片证明:因为其不听话,邢老师在睡觉的屋里用针头扎其一次,扎的手和腿。其看见老师扎过王某1、李某3、王某3、袁某、时某、王某7、王某15。
15、被害人李某2陈述及照片证明:因为其不听话,邢老师在上课的屋里用针头扎过其脚。其看见老师扎过王某3和谷某1。
16、被害人刘某1陈述及照片证明:因为其不听话,邢老师在上课的屋里用针头扎过其手、脚、两个胳膊和屁股,老师说不听话就扎人。老师还扎过李某3。
17、被害人董某1陈述及照片证明:邢老师在上课的屋里用打屁股的针扎过其。
18、被害人王某7陈述及照片证明:因为其不听话,邢老师在睡觉的屋里用针头扎过其三次,扎的手背和胸前。
19、被害人赵某1陈述及照片证明:因为其不听话,邢老师在班里用针头扎过其腿。老师还扎过王某3、吴某、王某15。
20、被害人谷某3陈述证明:因为其不听话,邢老师用针头扎过其四次,扎的脑袋、屁股、手。其看见老师还扎过谷某1、王某12、王某1、袁某、王某3,他们哭了。
21、被害人孟某陈述及照片证明:邢老师用针头扎过其屁股一次。
22、被害人李某3陈述证明:因为其不睡觉,邢老师在睡觉的屋里用针头扎过其屁股四次。老师还扎过谷某1。
23、证人白某证言证明:其是未来星幼儿园中二班老师,其所在班级班有针管和针头,是李子豪妈妈带来给孩子喂药用的。
24、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其是未来星幼儿园中一班的陪班老师,班主任是邢某,平时主要是邢老师讲课,其负责班级纪律,只有孩子需要上厕所、其需要打饭、打水,才会在上课期间离开教室,平时都在班级里。午休时,由邢老师带领孩子们进入寝室休息。其不清楚邢老师扎孩子的事情。其感觉孩子们怕邢老师,她在的时候就表现好,她不在的时候就比较爱说话。
25、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其是未来星幼儿园中二班的班主任,邢某是中一班的班主任。其所在班级的注射器是孩子家长拿来给孩子吃药用的,通常放在班级北面水杯架下面的小柜子里,其听说邢某扎孩子用的注射器是从其所在班级拿的,但是其没看见她拿,是她自己拿走的。
26、证人万某、卢某、李某4、王某8、苑某、杨某、肖某、王某9、马某2、柴某、王某10、任某、么某、李某5、刘某3、董某2、王某11、胡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的证言证明:上述21名幼儿的家长证实的内容与谷某1等21名幼儿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27、接受证据清单、针管照片证明:被告人邢某犯罪所用针管已被扣押。
28、文安县公安局文安镇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该所2017年5月1日上午接万某报警,称其儿子谷某1在文安县未来星幼儿园内被班主任邢某用针头扎伤,文安镇派出所民警遂赶赴现场对邢某进行传唤,经讯问邢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9、被告人邢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邢某。
注射器两只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多次采用针扎的方式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辩称用注射器只扎过谷某1、吴某、王某14、王某12、王某1、王某2、袁某,对王某3是用不带针头的针管吓唬的,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幼儿其没有扎过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邢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邢某虐待除谷某1、吴某、王某14、王某12、王某1、王某2、袁某、王某3以外的其他十三名幼儿的事实证据欠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21名被害人均系被告人邢某班级内的学生,均明确陈述是邢老师对自己进行了针扎,并有照片予以佐证,被告人邢某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冯旭芳
审判员 邓俊华
审判员 吴小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