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9虐待被监护人案
崔某9虐待被监护人案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9。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4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虐待被监护人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9犯虐待被监护人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9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近年来,被告人崔某9长期将其6岁的次子崔某6拘禁在家中,并经常对其12岁的长女崔某8、8岁的长子崔某7以及崔某6实施殴打,用烟头将崔某7、崔某6的手部烫伤,用酒杯将崔某7的手部砸伤,用巴掌将崔某8的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8左眼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崔某7右手手背烫伤,右手中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崔某6左手背部、右前臂等部位多处烫伤,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9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8、崔某7、崔某6的陈述,证人崔某10、张某、任某、崔某1、崔某2、崔某3、孙某、崔某4、崔某5等人的证言,伤情照片、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鉴定文书、补充侦查报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9殴打其负有监护职责的孩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9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9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9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