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5/31 0:00:00

王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王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建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132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湛国,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湛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系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教师。2016年10月份王某某因其所看护的“芽芽”班的孩子们吵闹、蹦跳、不睡午觉等多种原因,便用幼儿园内的别针多次扎赵某某、宣某某、王某某、鹿某某、霍某某、张某某六名幼儿的脚部,造成六名幼儿脚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宣某某右足心、足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某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霍某某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左足心部损伤为轻微伤。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多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教师。2016年10月份王某某因其看护的“芽芽”班的幼儿吵闹、蹦跳、不睡午觉等多种原因,用大头针多次扎赵某某、宣某某、王某某、鹿某某、霍某某、张某某的脚部,造成六名幼儿脚部不同程度受伤。经朝阳市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宣某某右足心、足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某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霍某某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左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分别赔偿被害幼儿张某某、赵某某、霍某某、鹿某某、宣某某家属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幼儿王某某、宣某某、霍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鹿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系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芽芽”班班主任。2016年10月份,其因该班幼儿吵闹、不睡午觉等原因,用针将赵铭扬、宣某某、王某某、鹿某某、霍某某、张某某脚部扎伤。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六名幼儿的经济损失。
  二、证人证言:(一)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系王某某父亲。2016年12月5日下午,民警在检查金萌幼儿园时,其女儿王某某看到类似针的东西后,称老师就是用这个扎的自己还有鹿某某、宣某某。(二)范某某、王aa、苗aa、张a、陈aa、白aa证言,均证实其系本案六名被害幼儿的家长。金萌幼儿园老师王某某因孩子不听话、不睡午觉、吵闹等原因用针扎孩子脚掌、手指的事实。(三)王林、赵海东、张国庆、白aa、陈aa证言,证实其分别系宣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霍某某、鹿某某家长。金萌幼儿园园长高uu因其园内孩子被扎一事分别赔偿每位2100元,协议上写的是2000元,其中100元用来买玩具了。赵海东证实,高uu另外给其450元医药费。(四)高uu证言,证实其系黑水镇金萌幼儿园园长,王某某系其聘用的老师。2016年10月17日早晨,六个孩子家长找到其说自家孩子被王某某老师用针扎脚掌了,其检查了赵某某、宣某某脚掌,发现确实被扎伤了。后其因此事分别赔偿了赵某某、宣某某、张某某、鹿某某、霍某某家长2100元,协议书上写的是2000元,100元用来给每个孩子买玩具了。王某某母亲苗aa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没有接受赔偿,只接受了玩具。(五)张uu证言,证实其系建平县黑水镇小学总校校长。在其主持调解的情况下,金萌幼儿园园长高uu分别赔偿了五位被扎伤小孩的家长2100元,协议书上写的是2000元,100元给孩子买礼物了。另外一位被扎伤小孩的家长不同意签字,要求必须让老师伏法。(六)付u证言,证实其系黑水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其证实的内容与张uu证实的内容一致。
  三、书证:(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鹿某某、王某某、宣某某、霍某某、赵某某辨认,用针将其扎伤的系被告人王某某。(三)现场笔录、物证照片、诊断书,证实幼儿脚部被扎伤的情况。(四)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检查出一根类似针的东西,被孩子现场指认的事实。(五)幼儿园办园(班)许可证,证实黑水镇金萌幼儿园系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系高uu。(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七)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证实被害幼儿宣某某、赵某某、霍某某、王某某的伤害程度。(八)协议书,证实金萌幼儿园园长高uu与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霍某某、鹿某某、宣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九)谅解书六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宣某某、霍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六名被害幼儿的身份情况。
  四、物证大头针一枚,证实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六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二、作案工具别针一枚予以罚没。
  三、被告人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 冰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