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2/8 0:00:00

张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张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11刑初72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6〕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至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某某养老院护理员期间,多次对其看护的被害人郝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郝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14处,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至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某某养老院护理员期间,多次对其看护的被害人郝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郝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14肋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丈夫郝某在养老院被他人殴打等情况。
  2.证人赵某、陈某2、韩某、李某2证言,证实本案有关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证实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和被告人张某某殴打被害人的视频录像。
  4.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申请书、承诺书等,证实双方民事赔偿已解决,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5.鉴定意见及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郝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6.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和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害人郝某身份情况,天津市西青区某某养老院企业性质,本案有关情况说明等。
  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殴打被害人郝某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对其看护的患病的被害人多次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起至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 莹
人民陪审员  韩恩玲
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