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6/6 0:00:00

李某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李诗增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减刑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黑01刑更2832号

  罪犯李诗增。现于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外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诗增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以罪犯李诗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诗增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诗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诗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诗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诗增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立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