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欧某某奸淫幼女、危险驾驶案

欧某某奸淫幼女、危险驾驶案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湘098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3年12月
  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其姐姐家中饮完二两多白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去漉湖堵堤村加油站加油,当车行至沅江市南大膳镇堵堤村堤上时,被正在值勤的交警拦下,现场检测被告人欧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被告人欧某某被交警带至沅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检测鉴定,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摩托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86.4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欧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提取笔录、血液提取视频及截图,驾驶车辆照片,鉴定意见书,本院(2001)沅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大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