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吕斌,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吕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4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8年2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吕斌自服刑以来,表现不稳定,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2015年12月因私设小锅小灶,纠集同犯伙吃伙喝,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6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4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黑板报、《育德报》共刊用3篇,同年二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2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7年1月至8月先后5次超额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10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567.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吕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斌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熊淑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粟钟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