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0)辽刑一终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威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后犯受贿、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缴纳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于2017年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参加庭审,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派出代表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