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董广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广印,男,25岁(1992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羁押,2018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广印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广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林中虎为被告人董广印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董广印于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1月29日间,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南海家园3里、鹿海园5里、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定海园3里等地,在为其租赁的电动汽车充电时,多次用“捏枪法”、“卡秒法”等方式,通过国网电动汽车充电桩窃电。

被告人董广印于2017年6月份左右,通过现场演示等方式,将其掌握的“捏枪法”、“卡秒法”两种窃电方法传授给谷某(另案处理),后谷某于2017年6月份开始使用上述两种方法窃电。

另查明,被告人董广印于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且检举揭发谷某盗窃犯罪行为并已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董广印家属代其向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4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广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窦某、赵某1、赵某2、谷某的证言、被告人董广印的辨认笔录、检验报告、国网(北京)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估算依据、说明、赔偿款收据、充电交易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起诉书(谷某盗窃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广印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董广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且有退赔情节,本院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广印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传授犯罪方法的罪行,对其传授犯罪方法罪,以自首论,本院对其所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广印检举、揭发谷某涉嫌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广印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董广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广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汽车(白色,车牌号:×××)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童赟

人民陪审员江?兴

人民陪审员于凤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