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董广印于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1月29日间,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南海家园3里、鹿海园5里、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定海园3里等地,在为其租赁的电动汽车充电时,多次用“捏枪法”、“卡秒法”等方式,通过国网电动汽车充电桩窃电。
被告人董广印于2017年6月份左右,通过现场演示等方式,将其掌握的“捏枪法”、“卡秒法”两种窃电方法传授给谷某(另案处理),后谷某于2017年6月份开始使用上述两种方法窃电。
另查明,被告人董广印于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且检举揭发谷某盗窃犯罪行为并已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董广印家属代其向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4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广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窦某、赵某1、赵某2、谷某的证言、被告人董广印的辨认笔录、检验报告、国网(北京)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估算依据、说明、赔偿款收据、充电交易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起诉书(谷某盗窃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