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至5月19日期间,林某1、陈某1(2人另案处理)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先后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达广场对面月山小区2号楼3楼、新罗区肖东镇203省道旁“灼岐花生”店二楼出租屋作为诈骗窝点,配置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WIFI等作案工具,雇佣被告人陈小超、谢怡钞,同案人谢某1、谢某2、卢某炫、林某2等人(后4人另案处理)加入该犯罪团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该团伙使用“陌陌”、“微信”等社交工具,以“虚假刷单赚取佣金”为幌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陈小超于2017年3月18日加入该诈骗团伙,后传授林某2、谢某1、谢某2等人实施诈骗的方法,并从2017年5月12日开始负责管理该诈骗窝点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经查实,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刘某1被卢某炫诈骗人民币(下同)25344.76元;2017年4月23日,被害人许某被谢怡钞诈骗18174.1元;2017年4月23日,被害人刘某2被林某2诈骗2322.6元;2017年5月3日,被害人薛某在揭阳市榕城区被林某1诈骗6491.39元。2017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肖东镇203省道旁“灼岐花生”店二楼出租屋抓获陈小超、谢怡钞、谢某1、谢某2、卢某炫、林某2等人,现场查扣到作案工具苹果5C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3台、HUAWEI无线WIFI两台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许陈述其QQ账号75×××55,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18×××14。2017年4月23日10时许,他在微信平台上添加账号×××的人为好友,后对方引诱他做兼职刷网店信誉赚取佣金,并发给他一个QQ号(30×××20“樱桃小丸子”),随后他们采用QQ联系。对方称若要做刷单兼职首先需要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资料,然后由对方安排任务单进行刷单,需要刷很多单;刷任务一可提成5%的佣金,刷任务二可提成6%的佣金,依此类推,刷单成功后几分钟,对方就会连本带佣金一起将钱转回到他的支付宝里。他按对方所说去做,第一单刷176.40元,对方返还185.22元,他赚了佣金8.82元;第二单刷313.60元,返还329.28元,又赚了佣金15.68元。他觉得佣金挺高的,就做了五连单的任务(需要刷完5单才可以退还)共7222.6元,做完之后当他提出进行结算时,对方称因系统出现问题需要再做5单才能返还,他信以为真,又做了4单共付10976元,这时,对方又称刷单的退款被冻结了先无法退还,会在一个星期内帮他处理。过了两三天,当他再联系对方时,QQ和微信都被对方删掉了,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对方。扣除起初两单赚取的佣金24.5元,他损失18174.1元。
2.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许某被骗经过及支付宝转账情况。
3.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薛陈述2017年2月份的时候,他在“陌陌”聊天软件上面加到一名叫“陈某2”的女网友,“陈某2”介绍他去通过“支付宝”刷单做兼职赚取佣金,当时他因工作忙没有去做。2017年5月2日中午,他在揭阳市榕城区朋友家时,“陈某2”通过聊天再次介绍他去用“支付宝”刷单做兼职,说是他每刷一单完成支付之后,对方就会退还他的本金并退多一些钱作为佣金,其中刷单60-1500元佣金5%、刷单1600-3000元佣金6%、刷单3100-4500元佣金7%、刷单4600元以上佣金8%。于是他用自己一卡号后四位3765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绑定支付宝(17777309031),添加“陈某2”提供的一个号码170××××3997、昵称“夜神”的微信。后“夜神”就发单让他接,第一单他付119.56元,返还他125.53元,赚了5.97元;第二单他付79.38元,返还83.34元,赚了3.96元;第三单他付313.6元,返还329.28元,赚了15.68元。当天15时多,“夜神”发了一个五连单让他接,他支付4008.2元之后对方没有还钱,他便质问“夜神”为什么不还钱,“夜神”说是因为他操作超时导致账户被冻结,还说若要解冻的话必须重新刷单,他同意,又刷了两单,分别支付509.6元和1999.2元,但刷单完成后,对方不但没有返还他的钱,还找借口要求他继续刷单,他感觉不对劲,发现被人给诈骗了,于是报案。扣除已赚取的佣金25.61元,他被人诈骗6491.39元。薛还陈述其陌陌号是393543902、昵称为爱疯狂,微信账号×××、昵称“佳”;“陈某2”的陌陌号是464428920(昵称紫蝶之恋),自称是女性、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支付宝昵称为“城市花园”的支付宝账号为“18×××42”,备注地址“福建龙岩”。
4.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薛某被骗经过及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转账情况。
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刘陈述2017年4月17日,他从比邻交友软件上认识一个名叫“前路坎坷不言弃”的人,对方通过QQ(21×××55)、微信(×××)与他联系,拉拢他做兼职,他觉得做兼职刷信用赚提成不错就同意,后按提示扫对方发的支付二维码,用他的支付宝(180××××6003)进行付款,他第一单付119.56元、第二单付79.38元、第三单付313.6元,支付完成之后对方先后3次共返还他540.62元。后对方给他发五连单的任务,共计6340.2元,他付款成功后,对方称结算资金被冻结了,他必须重新支付一次才能解冻,并给他发来付款二维码,他又付款两笔共6330.8元。接着对方再次要求他支付并给他发来付款二维码,他又分4笔付款共12673.36元,支付完成之后,对方再一次要求他继续支付,他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拒不支付,对方就将他拉黑。他被对方共骗去25344.76元。
6.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刘某1被骗经过及其支付宝转账情况。
7.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刘陈述他是学生,2017年4月23日中午,自称“陈某2”的人通过微信(微信号×××)跟他聊天,拉拢他从事网上刷单赚钱,他加对方的QQ后,按照对方提示在网上刷单,使用支付宝(账号13×××48)支付。前两笔单子他刷完之后对方把本金和返点都还给他,但当他刷第三笔完成的时候,对方说他的任务没有完成还要继续刷,称待刷完了才能把本金和返点还给他,他就又刷了两单,这时,对方又称他刷单慢了,钱被冻结了,叫他按照前面的单子再刷一遍钱才能回来,他不再相信,觉得被骗了于是报警。他先后被骗去2322.6元。
8.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刘某2的支付宝在案发期间转账情况。
9.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载明2017年5月19日13时许,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对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肖东镇203省道旁“灼岐花生”店二楼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陈小超、谢某1、谢怡钞、谢某2、卢某炫、林某2等人,提取到苹果5C手机8部、笔录本电脑3台、HUAWEI无线WIFI两台,并将上述物品扣押。
10.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诈骗现场及作案工具经被告人陈小超、谢怡钞及同案人谢某1、谢某2、卢某炫、林某2分别辨认,确认无误。
1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经揭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对现场扣押到的8部苹果5C手机中包含的镜像文件分别进行分析,提取、固定、恢复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证实各部手机的使用情况。
12.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证实,2017年5月19日13时许,该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网警大队的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肖东镇203省道“灼岐花生”二楼出租屋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陈小超、谢怡钞等人。
13.同案人林某2的供述。林供述2017年4月初,他和卢凯炫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连圣东肖北路一出租屋二楼上班,当时在那里从事网上刷单诈骗的有林某1、陈某1、陈小超、谢怡钞等人,林某1是他们的老板,其与陈小超一起教他诈骗的技术。他们使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WIFI等作案设备进行诈骗。他们诈骗团伙建有一个微信群,成员11人,其中×××(前路坎坷不言弃)是卢某炫在使用,a188××××2983(一指流砂)是陈某1在使用,×××(紫蝶之恋)是林某1在使用,×××(姐的拽、你不懂)是陈小超在使用,yangq1993087(陌璃)是谢怡钞在使用,×××(倩妮儿)是他在使用。他从4月中旬的一天开始实施网上刷单诈骗,他使用微信名“倩妮儿”,通过百合网、比邻网、陌陌等方式随便寻找对象,以虚假女性身份与对方聊天,遇到谈得来的就继续与人家聊感情,后来就拉拢人家做刷单兼职业务从中赚取佣金,当人家有意加入刷单兼职后,第一笔业务就会连本金带刷单佣金通过支付宝付还给人家,之后看对方资金情况再决定是否“吃人”(诈骗刷单人民币款项),后就以刷单人的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推脱,如遇到刷单金额较大的就直接将对方拉黑。他成功诈骗到3人,第一次是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诈骗到200元,对方叫啥名字忘记了;第二次是4月20日后的一天下午诈骗到2000元,被骗人名叫刘某2;第三次也是4月20日后的一天下午诈骗到680元,对方的名字好像有个“忠”字。林还供述2018年5月8日左右,林某1离开时留下手机交由陈小超管理,5月15日,当谢某2和另一名男子加入他们团伙时,陈小超就将林某1用过的手机交给谢某2使用,所以被扣押时×××(紫蝶之恋)是谢某2在使用。林某2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陈小超、谢怡钞、林某1、陈某1、卢某炫、谢某2,并辨认出谢某1就是那名与谢某2一起加入诈骗团伙的男子。
14.同案人卢某炫的供述。卢供述其于2017年4月11日前后的一天与林某2一起来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某1圣东肖某2一出租屋从事网上刷单诈骗活动,当时出租屋里有老板、陈某1、谢怡钞、陈小超等人在从事网上刷单诈骗。5月16日又有两名他不认识的男子加入。他们使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WIFI等设备,通过百合网、比邻网、陌陌等方式寻找诈骗对象,以虚拟女性身份与对方聊天,引诱有兴趣的人加入刷单兼职。他们将第一笔或者第二笔业务连本金带刷单佣金通过支付宝付还给人家,第三笔之后就发“连单任务”(单笔任务必须完成5次或者10次刷单),就不返款给对方,后以刷单人的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推脱,再往后就直接将对方拉黑。他使用微信号×××、昵称“前路坎坷不言弃”进行诈骗,至案发时骗了三个人,其中武汉的刘某1被他诈骗了一万多元,江西南昌的贡诚鑫被他诈骗了七千多元,还有一个武昌人被他诈骗了1834元。卢还供述其与林某2、谢怡钞、陈小超及另外两个男子都是负责发展客户,想办法拉客户从事刷单兼职,都是各人做各人的,一开始由老板负责管理他们,后来由陈小超负责管理他们。2017年5月19日,他和谢怡钞、陈小超、林梁辉及另外两个不知名男子在新罗区东肖连圣东肖北路一出租屋二楼被民警抓获。卢某炫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谢怡钞、陈小超、陈某1、林某2,并辨认出林某1就是老板,谢某1、谢某2就是那两名他不知道名字的同伙。
15.同案人谢某2的供述。谢供述2017年5月16日12时许,他和谢文超一起来到谢怡钞提供的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连圣东肖北路一家出租屋二楼,到达出租屋后陈小超拿出两部苹果工作手机(用于诈骗的手机),将1部交给他,另一部交给谢某1,并叫他和谢某1在现场学习工作手机里面以前的聊天记录是怎样聊天骗人做网上代刷单兼职,当时出租屋里还有另外两名男子在骗人去做网上代刷单兼职。次日,他使用工作手机上陌陌找人聊天,并将谈的较好的对象拉到工作手机里的微信,开始跟对方聊网上代刷单兼职,他使用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紫蝶之恋,他还没有骗到人,就于5月19日和谢某1、陈小超、谢怡钞及另外两名男子共6人被民警查获。谢某2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陈小超、谢怡钞、谢某1,并辨认出林某2、卢某炫就是那另外两名同伙。
16.同案人谢某1的供述。谢供述其于2017年5月15日左右来到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某1圣东肖某2一家出租屋从事刷单诈骗,“小超”拿给他1部工作手机,安排他拉客户,他就通过该手机从比邻网(比邻号48397668)、微信(微信号×××)上添加陌生网友,以女性身份与对方聊天骗取信任,让对方加入刷单兼职,然后实施诈骗。谢某2跟他说每个月能赚到3000元至5000元,他听其他人说诈骗成功后给他30%的提成。他们作案时使用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WIFI等设备。他们组建一个微信群,群内成员包括他在内共11人,微信号及昵称分别是looksee123789(摆摊卖回忆)、×××、×××(前路坎坷不言弃)、mmyykk456yy、(陌璃女王)、a188××××2983(一指流砂)、×××(紫蝶之恋)、×××(姐的拽、你不懂)、yangq1993087(陌璃)、×××(倩妮儿)、wxidsbaq5n4n814r22(乖倩)、yiwai1334(意外),其中×××(紫蝶之恋)是谢某2在使用,×××是他在使用,其他的他无法作对应。他们平时吃饭是“小超”出钱,工作也是“小超”安排。他有从比邻网上拉到一名要刷单的网友。他还没有拿到报酬,就与谢某2、“小超”、谢怡钞、卢某炫及另一名不知道名字的同伙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谢某1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卢某炫、谢怡钞、谢某2,并辨认出陈小超就是“小超”、林某2就是那名他不知道名字的同伙。
17.被告人陈小超的供述。陈供述2017年3月份,他因在家无业,朋友“辉哥”便叫他去参与网上拉人从事刷单兼职的诈骗,地点、设备均由“辉哥”提供,“辉哥”说如果有骗到钱就可以提成,工资报酬分保底2000元加提成或者按业绩提成30%计算。经观察,他觉得可以做,遂于3月18日来到“辉哥”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达广场对面的“月山小区”2号楼3楼上班,当时里面有“辉哥”、陈某1(“辉哥”的合伙人)和两名妇女。2017年3月底至4月初的一天,谢怡钞加入他们团伙,4月10日左右,卢某炫和林某2也来加入。2017年4月25日,警方在“月山小区”7号楼查获另一个诈骗团伙,他们害怕同样被查处就另找地方。4月28日,他和“辉哥”从“月山小区”将电脑、手机等设备搬到新罗区东肖连圣东肖北路一家出租屋二楼里面,后继续从事拉人刷单兼职的电信诈骗活动。他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姐的拽、你不懂)及QQ(号码245××××5887,昵称姐-拽),采用从微信附近的人、比邻网等方式寻找对象,以女性“陈某2”身份与对方聊天,遇到一些谈得来的就继续跟人家聊感情,后拉拢人家从事刷单兼职业务对其实施诈骗,至案发他诈骗到两人,获利5000元。陈还供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连圣东肖北路一家出租屋二楼诈骗窝点一开始是“辉哥”、陈某1在管理,2017年5月12日,老板“辉哥”和陈某1交代他说,往后他俩不在的时候由他帮助管理诈骗团队里的人。后他就负责管理该诈骗团队日常的饮食,给新加入成员配发诈骗用的手机。5月15日,谢怡钞介绍谢某2、谢某1两人来上班,他分发手机给谢某2、谢某1使用。陈小超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陈某1、林某2、卢某炫、谢某2、谢怡钞、谢某1,并辨认出林某1就是“辉哥”。
18.被告人谢怡钞的供述。谢供述其于2017年3月25日开始,与老板、“淮哥”、“聪哥”4人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月山小区从事网上刷单兼职诈骗,半个月后,“阿某1”、“阿某2”也来加入。4月26日,他们搬到新罗区东肖连圣东肖北路一家出租屋二楼,5月16日谢某2、谢某1也一起过来从事诈骗这一工作。他和谢某2、“阿某1”、“阿某2”、“聪哥”、谢某16人都是负责发展客户,有合适的对象就拉拢其从事刷单兼职,随后实施诈骗;老板和“淮哥”是客服,负责给刷单人发布刷单任务,内容都是发送二维码给客户,让客户扫描付款,实施诈骗。他们作案时使用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WIFI等设备。他使用1台华硕牌X550C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5C手机,他通过浏览比邻网上的动态功能,看到有合适的对象就以女性身份与对方打招呼、聊天,然后跟对方说自己空闲的时候会从事刷单兼职,当对方觉得好奇、有兴趣时,他就拉拢对方加一个QQ客服,第一笔业务会连本带刷单佣金付还给人家,之后客服就会联系上他与刷单人联系的微信号,同时继续给刷单人发“连单任务”(单笔任务必须完成3次或者5次刷单),就不再返款给对方,从而诈骗得手。他实施诈骗时使用的微信账号是×××、昵称“陌璃”;工号是VIP18866(工号可用于区分客户,以此计算工资的提成)。他有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进行辨认,微信号为“×××”的客户就是他发展的客户。陈小超从2017年5月初的一天开始担任管理人员,具体时间他记不清楚了。经谢怡钞辨认,陈小超就是“聪哥”,卢某炫就是“阿某1”,林某1就是“老板”,陈某1就是“淮哥”,谢怡钞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谢某2、谢某1。
1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小超、谢怡钞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针对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方面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小超是否有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小超传授林某2、谢某1、谢某2诈骗犯罪方法的事实,有同案人林某2、谢某2等人的指证,且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2.关于从2017年5月12日起,被告人陈小超是否有负责管理诈骗窝点人员工作、生活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小超供述他们的诈骗窝点一开始是“辉哥”、陈某1在管理,2017年5月12日,老板“辉哥”和陈某1交代他帮助管理诈骗团队之后,他就负责管理该诈骗团队日常的饮食、给新加入成员配发诈骗用的手机,同案人林某2、卢某炫、谢某1等人也对该事实进行指证,被告人陈小超从2017年5月12日起负责管理诈骗窝点人员工作、生活的事实应予认定。
3.关于被害人许某被诈骗18174.1元是否是被告人谢怡钞所为的问题。经查:首先,被害人许某陈述其于2017年4月23日被使用微信账号×××的人引诱后被诈骗18174.1元,其微信账号为×××;其次,同案人林某2、被告人谢怡钞均供述微信账号×××在案发期间是谢怡钞在使用;第三,谢怡钞通过对案发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辨认,确认微信账号为“×××”的客户就是他发展的客户。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谢怡钞诈骗被害人许某18174.1元的事实应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