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曹金鹏、肖钧耀盗窃、传授犯罪方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金鹏,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在校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杰,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钧耀,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在校生,住重庆市南岸区。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金鹏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肖钧耀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金鹏及其辩护人郭杰、被告人肖钧耀及其辩护人徐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曹金鹏在明知是他人所录制的利用“点乐易购商城平台”的系统漏洞并使用抓包软件修改退款数据以此达到窃取被害单位厦门红细胞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操作流程讲解视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QQ号73XXX17(昵称“还是那黑土”)将该视频转发至名为“二十四桥”的QQ群内,对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致被害单位于当日被多人以该方式窃取共计人民币300多万元。

(二)盗窃罪

1.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曹金鹏利用被害单位厦门红细胞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红趋势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红商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点乐易购商城平台”存在的系统漏洞,以实际支付1元申请退款,后通过抓包软件篡改退款金额方式,窃得被害单位人民币4886元。

2.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肖钧耀伙同“兔少”(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共谋,由被告人肖钧耀提供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再由“兔少”实际操作,利用“点乐易购商城平台”(名为“凤华时代”商城)存在的系统漏洞,以实际支付1元申请退款,后通过抓包软件篡改退款金额方式,窃得被害单位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钧耀的家属已经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上述赃款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被告人曹金鹏家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4886元,厦门红细胞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曹金鹏行为表示谅解。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曹金鹏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曹官庄村42号被抓获,同年9月18日,被告人肖钧耀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安区分局南坪镇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以上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金鹏、肖钧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杜江、孙某、熊某等人的证言、报案人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异常提现明细表、账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辨认笔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报案书、手机录像光盘、QQ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金鹏明知是犯罪方法仍予以传授,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曹金鹏、肖钧耀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曹金鹏涉案金额人民币488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曹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第2起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金鹏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金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钧耀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金鹏、肖钧耀均能主动退赔赃款,且被告人曹金鹏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以上情节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肖钧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金鹏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钧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退赃款人民币27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厦门红细胞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红趋势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红商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晓毅

人民陪审员黄金洪

人民陪审员陈永殿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