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曹金鹏在明知是他人所录制的利用“点乐易购商城平台”的系统漏洞并使用抓包软件修改退款数据以此达到窃取被害单位厦门红细胞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操作流程讲解视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QQ号73XXX17(昵称“还是那黑土”)将该视频转发至名为“二十四桥”的QQ群内,对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致被害单位于当日被多人以该方式窃取共计人民币300多万元。
(二)盗窃罪
1.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曹金鹏利用被害单位厦门红细胞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红趋势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红商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点乐易购商城平台”存在的系统漏洞,以实际支付1元申请退款,后通过抓包软件篡改退款金额方式,窃得被害单位人民币4886元。
2.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肖钧耀伙同“兔少”(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共谋,由被告人肖钧耀提供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再由“兔少”实际操作,利用“点乐易购商城平台”(名为“凤华时代”商城)存在的系统漏洞,以实际支付1元申请退款,后通过抓包软件篡改退款金额方式,窃得被害单位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钧耀的家属已经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上述赃款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被告人曹金鹏家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4886元,厦门红细胞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曹金鹏行为表示谅解。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曹金鹏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曹官庄村42号被抓获,同年9月18日,被告人肖钧耀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安区分局南坪镇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以上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金鹏、肖钧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杜江、孙某、熊某等人的证言、报案人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异常提现明细表、账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辨认笔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报案书、手机录像光盘、QQ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